【颁布单位】:机械工业部
【发 文 号】: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
【颁布日期】:1986年10月7日
【实施日期】:1987年1月1日
【标 题】: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第三章 供电系统的设计与安装
本章适用于60kv及以下供电系统的设计与安装。
第一节 第一节 变配电所所址与建筑物
第六十三条 变配电所应与其他建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大中型变配电所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距离,应大于事故时爆炸性混合物可达到的距离,一般情况下不应小于30米。其他变配电所,采取有效措施后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少。
第六十四条 变配电所不应设在空气污秽、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地区, 并应避开有剧烈震动的场所和地下设施。
第六十五条 露天或半露变配电所, 不应设在附近有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第六十六条 通往变配电所的道路应畅通,所周围必须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
第六十七条 变配电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见表3-1。
表3-1 变配电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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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配 电 所 的 建 筑 物 │ 耐 火 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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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室 │ 应为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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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配电装置、控制室、蓄电池室 │ 应不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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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容│装设可燃性介质的电容器室 │ 应不低于二级
器室├────────────────┼────────────────
│装设非可燃性介质的电容器室 │ 应不低于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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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隧道、电缆沟 │ 应不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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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装置室 │ 应不低于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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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车间内部变电所的变压器不应设在三、 四级耐火等级或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生产厂房内;如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时,厂房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六十九条 变配电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一般应按当地地震最大烈度设计, 特别重要的变电所应适当提高。
第七十条 变配电所(室)的门、窗符合下列规定:
1.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开,高低压室之间的门应向低压室开,相邻配电室之间的门应能向两个方向开。
2.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和多油开关室的门应采用非易燃材料制做。门前道路应畅通。
3.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易燃材料制作。其内侧加装网孔不大于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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