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机械工业部
【发 文 号】: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
【颁布日期】:1986年10月7日
【实施日期】:1987年1月1日
【标 题】: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高于额定电压的25%
第七节 第七节 易燃易爆场所用电管理
第五十条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分级标准, 划分其所属类、级,再按其类、级和GBJ58-83进行该场所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
第五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防爆电器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的标志和在名牌上的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应齐全、清晰。
第五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 应严格按国标GBJ232-82《电气装置的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加强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 预试工作,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病”运行。
第五十四条 本节未尽之处,应参照劳动安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第八节 电气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电气事故处理的原则是尽快消除事故点,限制事故的扩大, 解除人身危险和使国家财产少受损失,并尽快恢复供电。
第五十六条 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原,抢救触电者, 并应保护事故现场,报告有关领导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供电系统发生事故时,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 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积极处理事故。在事故未分析、处理完毕或未得到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离开事故现场。
交接班时发生事故,交班人应留在工作岗位上,并以交班人为主处理事故。
高压系统发生重大事故,还应尽快报告当地电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 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分析处理事故。 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节 第九节 电 气 防 火
第五十九条 电气 防火按公安部防火检查手册第九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节 第十节 安 全 标 志
第六十条 安全标志使用的颜色和格式、 内容必须符合国标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2《安全标志》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标志牌根据用途可分为:禁止、警告、提醒、许可四类。 一般宜采用非金属材料制做。用金属材料制做的安全标志牌不能挂在导电体上或接近导电部分。
第六十二条 安全标志的种类、悬挂处所及式样和使用方法见表2-3。
表2-3 各种安全标志的使用方法及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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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文字内容│使用方法及悬挂处所 │外形尺寸 │标志颜色│文字
│ │ │(mm) │ │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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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类│禁止合闸│悬挂在可能送电到工作地点的│ 200×100 │白 底 │红
│有人工作│油开关或刀闸的传动机械或操│ 或 │ │
│ │作把手上。 │ 80×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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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类│禁止合闸│悬挂在可能送电到工作线路的│ 200×100 │红 底 │白
│有人在线│油开关的传动机械或操作把手│ 或 │ │
│路上工作│上及刀闸上;标志牌的数目与│ 80×50 │ │
│ │线路上工作班数相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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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类│禁止攀登│工作人员上的带电导体的框架│ │ │
│高压危险│上,运行中变压器的梯子上。│ 250×200 │白底红边│ 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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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类│高 压、│悬挂在变电所外,油开关前。│ │ │
│ │变压器室前及开关柜前和以上│ │ │
│生命危险│各处的内部墙上。 │ 280×210 │白底红边│ 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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