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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

【颁布单位】:机械工业部

【发 文 号】: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

【颁布日期】:1986年10月7日

【实施日期】:1987年1月1日

【标  题】: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毫米的金属网。
  4.变配电所(室)内其他房间的窗户应按其使用特点装设金属网(网孔不大于10×10毫米)或金属窗纱,并应有防止雨、雪和灰砂侵入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通往室外的电缆沟、电缆隧道、 电缆进户管等处均应设有防止小动物和地下水进入的措施。
  第七十二条 充油电器设备应根据安装位置、充油量等条件, 设置必要的档油或贮油设施。

 

 

第二节 第二节 高低压配电装置

 

  第七十三条 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符合电力系统的额定电和环境特点的要求。
  第七十四条 配电装置中在断路器和刀闸(隔离开关)之间, 必须装设动作可靠的安全联锁装置。电源侧刀闸和配电装置网门(或安全遮栏网门)之间也应装设安全联锁装置。
  第七十五条 高压配电装置应配备必要的绝缘监视,接地、过负荷、 短路等继电保护装置和相应的灯光音响 信号装置。
  第七十六条 配电装置各回路相序排列应一致。硬导体的各相应按规定涂色, 绞线一般只标明相别。配电装置应编号。各种开关的“分”“合”标志要明显。
  第七十七条 高低压配电装置和各项安全净距应符合GBJ53-83《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4-83《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9-83《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J60-83《工业与民用35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JBJ6-80《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户外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的上面或下面,严禁照明、 通讯和信号等架空线路通过。户外高压配电装置之间和周围必须有保证人身安全的操作、巡视通道。
  第七十九条 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2要求的数值。

  表3-2   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净距mm)
────────┬─────┬─────────────┬─────
布   通   │ 维 护 │  操作通道       │通往爆间
 置   道  │     ├────┬────────┤
  方   分 │ 通 道 │固定式 │ 手车式    │隔的通道
   式   类│ │ │ │
────────┼─────┼────┼────────┼─────
一面有开关设备时│ 800 │1500│单车长+900 │1200
────────┼─────┼────┼────────┼─────
两面有开关设备时│1000 │2000│双车长+600 │1200
────────┴─────┴────┴────────┴─────
  第八十条 户内高压配电装置中总油量为60公斤以下的电流互感器、 电压互感器和单台断路器,一般应安装在两侧有隔板的间隔内;总油量为60~600公斤时,应安装在有防爆隔墙的间隔内;总油量超过600公斤时,应安装在单独的防爆间内。
  第八十一条 户内成套高压配电装置下面的检查坑道深度为1米及以上时, 各台装置之间应用砖墙隔开。采用通行地沟时,应装设电缆头防护隔板,每一间隔下方应设置在检修时能临时拆卸的保护网。
  第八十二条 低压配电装置室内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下列数值:
  1.配电屏单列布置,屏前通道为1.5米。
  2.配电屏双列布置,屏前通道为2米。
  3.屏后通道:单列布置为1米。
  双列布置共用通道为1.5米。
  4.动力配电箱前通道为1.2米。
  第八十三条 低压配电装置室内裸导电体与各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跨越屏前通道的裸导电部分其高度不应低于2.5米。
  2.屏后通道裸导电体的高度低于2.3米时应加遮护,遮护后通道高度不应低于1.9米。
  第八十四条 配电装置中相邻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安全净距。
  第八十五条 配电装置室内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线路通过。

 

 

第三节 第三节 电 力 线 路

 

  第八十六条 架空线路的路径、焊位、档距、高度、导线、 规格的选择应从保证安全的要求出发,并综合考虑运行、维修、试验等各项因素。
  线路应沿道路平行架设,尽量避开轨道起重机或汽车起重机频繁活动的地区和各种露天堆场、仓库等。应尽可能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或跨越建筑物。
  第八十七条 架空线路严禁跨越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场所。 当接近上述场所时,架空线路与该场所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与Q-1级爆炸危险场所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八十八条 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 对其他建筑物如必须跨越时,架空线路的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与其他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为:
35KV线路   不应小于4.0米
6-10KV线路 不应小于3.0米
IKV以下线路 不应小于2.5米
  第八十九条 架空线路导线、绝缘子、金具、 杆塔和机械强度安全系数以及架空线路导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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