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机械工业部
【发 文 号】: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
【颁布日期】:1986年10月7日
【实施日期】:1987年1月1日
【标 题】: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第三节 第三节 电热设备电力装置
第一六二条 本节适用于工频、中频、高频感应加热设备、电阻炉、 矿热炉等电力装置,以下统称电热装置。
第一六三条 电热装置的设计、施工、 验收必须遵照国标GBJ56-83《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GBJ232-82的规定。
第一六四条 电热装置和辅机均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 安装前后均应经检查、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一六五条 电热装置的供电系统应便于操作管理, 供电线路上容易因异物造成短路和磨损线路绝缘的部位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一六六条 电热装置的继电保护装置、测量仪表、信号均应便于观察、 操作。对于经常工作的远离控制的操作台上应装设紧急停机、停电按钮。
第一六七条 对有程序控制要求,以及操作、 检修人员在工作中容易接触的带电部位应设遮护和装设联锁装置。
第一六八条 和电热装置配套的通风、冷却、 倾炉等辅机均应和主机有必要的联锁、限位装置。
第一六九条 电热装置的调整试车应由指定负责人统一指挥。对大型、 复杂的系统应制订调整试车方案(包括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第一七○条 当对系统中某一机械单独试车需要临时解除部分联锁时, 应事先取得主管人员的同意,并在事后恢复原状。
第一七一条 电热装置在运行中突然停机时,立即将开关、 控制器操作至停车位置,并切断电源方可查找原因。
第一七二条 电热装置在工作中可能产生有毒、爆炸及腐蚀性气体时, 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一七三条 电炉变压器进行修理、测试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严防由低压侧倒送电。
第一七四条 进入炉膛式比较隐蔽的带电部位检修或从事其它工作时, 必须断开电源,做好安全措施,并派专人看守电源。
第一七五条 电热装置电源室内禁止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四节 第四节 电气照明装置
第一七六条 照明电源、照明方式、照明种类的选用, 应符合部标JBJ6-80的有关规定,并应与照明场所相适应。
第一七七条 在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将造成爆炸、 火灾和人身伤亡严重事故的场所,应装设暂时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
第一七八条 在易引起工伤事故或通行时易发生危险的场所, 应装设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
第一七九条 事故照明必须采用瞬时开亮的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
第一八○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照明装置应符合国标GBJ58-83和部标JBJ6-80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八一条 照明电压应根据使用环境、生产(工作)性质、 自然条件按有关标准选择.
第一八二条 照明装置所采用的各种灯具、 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和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和出厂技术文件。
第一八三条 照明配电箱(柜)内,如有交、 直流或不同的电压等级的电源时,应以明显标志区别并用文字注明,同时要标明各回路的名称。
第一八四条 事故照明应加特殊标志使其和正常工作照明的灯具、开关有所区分,使于识别。
第一八五条 电气照明装置验收时, 应按GBJ232-82的规定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
第一八六条 电气照明装置应有与实际相符的竣工图。照明装置变更时, 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修改相应的技术资料。
第一八七条 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 严禁在照明回路中乱接其它电气设备。
第一八八条 高温、潮湿等特殊环境的电气照明装置, 应定期检查装置的绝缘情况。
第一八九条 行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并采用双线圈变压器供电, 导线必须有绝缘护套,采用前应检查接线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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