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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

【颁布单位】:机械工业部

【发 文 号】: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

【颁布日期】:1986年10月7日

【实施日期】:1987年1月1日

【标  题】: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门开启时应能自动断开电源。
  第二二八条 高频设备的信号、仪表、联锁装置应处于完好状态, 高频设备的遮栏和屏蔽装置应经常保持良好,不得随意移动和拆除。工作中不许进入遮栏进行检修。
  第二二九条 必须两人以上方可操作高频设备,并指定操作负责人。 操作时应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及其他规定的防护用品。
  第二三○条 更换工件时应停止高频输出。工作中不得用手触及设备的冷却水。
  第二三一条 设备工作过程中,发生异常现象时,应首先切断高压, 然后再分析排除故障。
  第二三二条 检修设备时应先停电。打开机门后,首先对阳极、栅 极、电容器等放电,然后再检修。严禁带电抢修。操作工不得独立检修设备。

 

 

第二节 第二节 静 电 防 护

 

  第二三三条 下列场所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2.有产生静电并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
  3.有产生静电导致其他事故的场所。
  第二三四条 设备和装置在运行中一旦发现可疑的吸引、推斥、 放电以及非设备漏电而使操作人员受到电击等现象时,即应测试确定是否静电所致。
  第二三五条 各种设备和装置在设计时应充分估计到静电产生和积蓄的可能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并实际测定采取措施后的效果。
  第二三六条 对金属导体进行防静电接地时应同时考虑跨接。 防静电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GBJ232-82的规定。
  第二三七条 采用屏蔽限制静电电位上升的措施时, 必须将屏蔽材料可靠的接地或与已接地的物体跨接。
  第二三八条 当采取增湿、 加入抗静电添加剂和静电消除器等措施时必须针对不同场所和消除静电的对象合理选用。
  第二三九条 当人体由于自身活动、 接触或静电感应可能造成静电伤害或二次伤害的场所应采取防止静电造成危害的措施。
  第二四○条 对各种防静电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并测定其可靠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四一条  本规程未包括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国家标准有抵触时按国家标准执行。与部颁其它标准有抵触时按本标准执行。
  第二四二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机械工业部。
  第二四三条  本规程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录和附加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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