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机械工业部
【发 文 号】: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
【颁布日期】:1986年10月7日
【实施日期】:1987年1月1日
【标 题】: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第四节 第四节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自备电源
第九十八条 变配电所的电力装置应根据电压等级、容量、 运行方式和用电负荷性质等设置相应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保证人身安全与限制故障设备、线路的损坏、减少故障损失,并发出必要的讯号。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GBJ62-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保护装置应装设能准确显示保护装置各组成部分动作情况的灯光、音响信号。对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所,信号应发至值班室。无人值班的变配电所,信号应发至总值班室。
第一○○条 自备发电机的装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自备发电机与外来电源的电压、频率、相序必须一致。
2.不并网的自备发电机应有可靠的联锁装置,切实保障在外来电源的开关断开后,自备发电机才能并入本单位的供电网路。
3.大容量可并网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按电业系统的规定办理。
4.自备电源的投入或退出运行,应设有明显的断开点和显示标志。
5.自备发电组应配齐各种继电保护、信号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一○一条 具有双回路电源的高压配电装置, 应有可靠的防止两回路同时投入的安全联锁装置。
第一○二条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必须有可靠的操作控制电源, 以保证在故障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能可靠的动作。
第五节 第五节 供电系统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
第一○三条 电气装置的安装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一○四条 一切设备 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 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
第一○五条 电气装置的安装施工与验收, 应严格按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六条 电气装置工程交接试验的标准应按GBJ232-82规范中《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篇》规定的试验项目和标准执行。电气设备和防雷设施的接地装置的试验项目和标准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一○七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交接试验时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按GBJ232-82“规范”各篇所列要求执行。
电气装置安装完工后,必须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才能投入运行。
第四章 供电系统的运行与维修
第一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八条 容量在560KVA以上及有多回路高压开关柜的用电单位配变电所应有专人值班。容量在560KVA及以下的用电单位(特别重要的单位除外,可实行值班与检修相结合的形式,但必须对电气设备进行巡视检查。
第一○九条 对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工作人员应予以抵制, 并报告发令人的主管领导。
第一一○条 应建立健全各种技术档案以及运行、检修、预试中的各项记录, 并妥善保存。
第一一一条 在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填写工作票或联系单,口头、电话命令必须记录或录音。
2.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并指定监护人。
3.必须具备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各项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一一二条 工作票应由主管领导指定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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