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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

【颁布单位】:机械工业部

【发 文 号】: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

【颁布日期】:1986年10月7日

【实施日期】:1987年1月1日

【标  题】: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 连接。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行人经常通过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变配电所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近区雷击闪络。 变配电所未沿全线架设避雷线的35Kv架空线,在变电所的进线段,与35Kv电缆进线段应按设计规范规定装设相应的避雷线或避雷器等,35 kv有变压器的变电所的每组母线上及35kv配电所应按重要性和进线路数等具体条件,在每路进线上或母线上,按规定范规装设避雷器。
  35kv变电所的3~10kv配电装置,应在每组母线和每路架空进线上装设阀型避雷器。其他3~10kv配电装置,可仅在任一回路进线上装设阀型或管型避雷器。
  第三十八条 与架空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防雷设施:
  1.3~10kv配电变压器宜采用阀型避雷器或采用三相间隙保护。
  2.35/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用阀型避雷器保护。
  3.3~10kv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应用阀型或管型避雷器或间隙保护。经常开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油开关设备的两侧均应装设防雷装置。
  4.在多雷区,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亦应设一组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
  第三十九条 与架空电力线路直接连接的旋转电机应根据电机容量, 当地雷电活动的强弱和对运行的要求,按设计规范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第四十条 建筑物的防雷要求:
  1.第一、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2.第三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3.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接地电阻应符合表2-1所列数值。

 

 

表2-1  工业建筑物的防雷接地电阻值

 

建筑物类别

 

防直击雷的冲击接地电阻(Ω)

 

防感应雷的接地电阻(Ω)

 

防雷电波侵入的冲击接地电阻(Ω)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10

 

≤10

 

≤30

 

≤10

 

≤10

 

 

 

≤10

 

≤10

 

≤30

 

  注:各种防雷设施和建筑物防雷分类标准,按国标GBJ57-8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其他防雷措施
  1.不属于第一、二、三类工业建筑物的厂区或生活区内的其他建筑物,为防止雷电波沿低压架空线侵入,在进户处或接户杆上应将绝缘子铁脚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0欧。
  2.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应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3.严禁在独立避雷针(线)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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