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 文 号】:劳社厅发〔2004〕6号
【颁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7日
【标 题】: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象。
第九十三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社保机构征缴部门和待遇支付部门,并根据其执行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第九十四条 稽核对象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的,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通知社保机构征缴部门下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或通知待遇支付部门追回冒领金额。对拒不执行的,填制《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7-5),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节 内部监督
第九十五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审对象,按程序报批。
第九十六条 内审计划批准后,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内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
(二)抽查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验证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
(三)抽查缴费情况原始资料,验证工伤待遇计发标准的准确性;
(四)抽查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调整的准确性;
(五)抽查工伤职工死亡、供养亲属证明等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计发的准确性;
(六)抽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目凭证,验证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确性;
(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七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记录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内审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送相关部门执行,并跟踪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统计部门传送本部门业务台账。统计部门对各业务台账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资料,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核对,撰写分析报告。
第九十九条 参保单位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部门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部门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主管领导均需签字盖章。
第一零零条 各业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
第一零一条 社保机构要加强和规范票据管理,按照规定进行票据的印制、填写、整理、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一零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程制定经办细则。
第一零三条 本规程由劳动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一零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业务管理用表目录
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
2.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
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
4.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
5.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5)
6.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1)
7.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2)
8.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表3-3)
9.工伤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表3-4)
10.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表3-5)
11.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表3-6)
12.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表3-7)
13.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4-1)
14.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4-2)
15.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4-3)
16.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表4-4)
17.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5-1)
18.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核定表(表5-2)
19.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表5-3)
20.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7-1)
21.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7-2)
22.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表7-3)
23.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7-4)
24.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