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 文 号】:劳社厅发〔2004〕6号
【颁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7日
【标 题】: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即财政专户开户行)或税务机关传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完税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并根据税务机关报送的《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填制记账凭证。
(二)对“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根据银行转来的利息回单或财政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三)对上级下拨和下级上解收入,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四)对滞纳金等其他收入,根据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第八十条 对发生的每笔基金支出,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填制支出记账凭证。
(一)工伤待遇支出,根据电汇单、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以及社保机构待遇支付部门传来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二)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非工伤保险待遇性质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分列科目,其他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等),通过“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以支票存根、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回单等相关支付凭据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三)补助下级和上解上级的支出,以相关账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八十一条 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八十二条 每月月终,收到银行对账单后,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财政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核对。
第八十三条 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节 预 算
第八十四条 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实际征缴和支出、结余情况以及征缴和待遇支付部门传来的下年度征缴年度计划和待遇支出年度计划,编制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第八十五条 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草案,填制预算报表,将其传给征缴部门和待遇支付部门,并根据征缴情况及实际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五节 决 算
第八十七条 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
第八十八条 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第七章 稽核监督
稽核监督包括参保对象稽核和内部监督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对象稽核
第八十九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
(一)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二)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三)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和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十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表7-1),进行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稽核包括参保单位缴费情况以及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情况等内容。
(一)参保单位缴费情况
1.查阅《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摘录参保单位已申报、缴费的人数和缴费数额。
2.查阅《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台账》及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会计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年度会计决算表及职工名册、人事档案,核实缴费人数及工资总额、缴费基数。
3.对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核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调查其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情况,综合评估缴费能力,督促其履行还款协议。
4.对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收到征缴部门传送的信息后,对单位财务状况和缴费情况予以稽核。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并将审批的核销欠费信息及资料送社保机构征缴部门。
(二)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情况
1.核查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居住证明,或通过指纹认证等手段,确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者的生存状况。
2.审查供养亲属身份证件或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及其他资料,核实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行为。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他项目。
第九十一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7-2),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第九十二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表7-3)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7-4),下达被稽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