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 文 号】:劳社厅发〔2004〕6号
【颁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7日
【标 题】: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录入单位和参保人员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表上标注工伤保险项目。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未通过审核的,社保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七条 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七)开户银行及账号;
(八)经营范围;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参保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九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审核通过的,应更改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同时收回原登记证,并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未通过审核的,社保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条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一)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二)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核验上述证件和资料,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通知征缴、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部门,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节 验证和补证
第十三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定期进行工伤保险登记验证,参保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职工(雇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五)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
(四)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社保机构登记部门将初审意见送相关社保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信息确定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期满时予以换证(不分社会保险险种,以首次登记为起点计算),并通知征缴和待遇支付等部门。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补证,申请补证手续时,需提供与首次登记相同的资料。核实无误后,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涉及相关社保机构时,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 工伤保险费征缴
工伤保险费征缴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补缴欠费等内容。
第一节 申报受理
第十七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按月受理参保单位填报的《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表3-1),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二)工资发放明细表;
(三)《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表3-2);
(四)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 缴费核定
第十八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
第十九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第二十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统筹地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参保单位年度缴费费率。
第二十一条 社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数额,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