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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出台防雷“十条规定”
力争减少天灾中的“人祸”因素
本报讯 日前,四川省南充市安委会出台了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十条规定”,将防雷安全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隐患排查整治、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检测等范围。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时有发生。在南充,由于一些单位对雷电防护重视不够,一些重点场所雷电防护设施不完善,致使雷电灾害隐患长期存在,雷电灾害事故时有发生。
规定强调,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完善防雷抢险救灾应急预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防雷减灾法律法规、防雷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防雷、科学防雷、主动防雷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防雷安全纳入各级政府和各个单位隐患排查整治范围。新(改、扩)建石油化工工程、爆炸危险环境(场所)和其他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确保公共安全。各单位新(改、扩)建工程和网络信息系统必须完善防雷电感应措施,以防治因感应雷击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工程竣工必须经防雷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从源头上把好防雷安全关。
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通信、广播电视、电力、旅游景点、网吧、宾馆酒店、医院、学校、车站、商场、金融、证券、投入使用商住小区等重点单位防雷装置检测和隐患整改。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由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已有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主动向检测单位申报检测,检测单位对申报检测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及时组织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有关单位应根据技术标准规定及时整改。否则,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导致雷击引发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何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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