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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本月实施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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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iyun 发表于 2016-7-4 08:22: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本月实施 解读
深入学习《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开创依法治安新篇章
  ——写在《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颁布实施之际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是我省安全生产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从此将步入更加完善的依法治理新时期。《条例》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共同性地方法规,对于促进我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声誉。我们应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条例》修定实施的重大意义。一是《条例》集中彰显以人为的本宗旨和安全发展理念。现行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已实施10年,对加强和改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随着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安全生产面临着传统危险因素尚未消除、新的危险因素大量涌现等新情况新挑战,全省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的期待不断高涨,从业人员“体面、有尊严劳动”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条例》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制定新《条例》,就是为了强调“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真正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第一位。二是《条例》充分体现中央、省上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党中央极其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监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严格考核奖惩;严格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一系列新要求,新《条例》充分体现和具体细化了这些新要求。三是《条例》为有效破解安全生产难题、推动安监事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和发展的矛盾凸显,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为化解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省委、省政府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条例》较好地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举措的精神实质,适应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发展新形势,对安全监管执法地位、乡镇政府及开发区安全职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诸多现实问题,从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这部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加强我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安全违法行为。
  二、切实掌握《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6章,82条,立足甘肃实际,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改革精神,固化经验成果,对《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予以细化和完善,95%的规定具有创新性、实效性,使法律规范更接地气、更好操作。
  《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法律定位。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条例》强调了全社会宣传教育的普遍义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条例》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和告知义务,细化了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施设备、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责任。
  《条例》提出了基层安监机构建设的明确要求。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了物业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目前,居民小区事故多发,但却难以找到事故的防范部门和责任主体,成为安全生产的一个死角。本着立法解决问题原则,对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化粪池、窨井、电梯、水暖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做好日常防护。发现安全隐患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专业部门,并发出警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填补了一个安全生产管理的空白。
  《条例》强调了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要求。对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从经营条件、疏散通道、消防器材配备、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及演练等方面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明确了人员密集场所的禁止行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对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
  《条例》对构成重大威胁的行业领域作出了特别规定。我省是矿产资源和石化工业大省,煤矿、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城市地下经营等行业领域一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条例专门设4节,对煤矿、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城市地下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规定了煤矿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的17种情形和应当立即关闭的9种情形;规定了新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不得予以项目核准的8种情形和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的20种情形以及应当立即关闭的6种情形;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规划布局、安全系统的配置、实施动火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等作出了安全保障规定。同时对城市地下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场所安全要求、安全设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强化了校园的安全管理责任。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要求除必要的教学用途之外,禁止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强调不得将正常使用的学校房屋、场地出租给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机动车停车场。
  《条例》加强了城乡规划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明确在重大危险源、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强调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规定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条例》完善了企业安全风险投入的保障机制。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冶炼、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应当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可以从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存缴风险抵押金,为我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助资金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工程等,应当建立安全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对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事故征兆预警预报和信息报送等制度,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应当与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视频监控中心实现互联互通,所录制的监控图像必须真实、连续、可靠,确保可溯、可查。
  《条例》建立了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下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在甘、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条例》明确了发包出租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承租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或者场所。
  《条例》确立了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规范。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费用,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事故调查组按责任认定划分承担份额。强调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
  《条例》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细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责任的处罚。规定对重伤事故的罚款额度,对造成3人以下重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项规定填补了对安全生产重伤事故无处罚依据的空白。
  三、扎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全省上下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督促指导,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为《条例》的施行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和良好执法环境。
  要把宣传贯彻《条例》纳入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安全监管人员,要带头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准确把握新任务、新要求。要把《条例》纳入普法体系,列为绩效考核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条例》列入学习培训计划。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派出宣贯小组,送法到每一个企业,深入宣讲。要针对各行业领域特点,通过组织知识竞赛、演讲会、专题宣讲等活动,广泛宣传《条例》。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自觉学习贯彻,知悉安全生产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遵法、守法。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形成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局面。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条例》进行系列解读,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各项内容,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要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抓紧制定《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强和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要修订完善配套制度,做好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工作,研究制定落实《条例》的相关配套文件。要按照《条例》要求,积极构筑覆盖全省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完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责任体系。要积极构建执法监督网络,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执法力量,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执法。要积极构建防控网络,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企业安全责任全方位落实、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全员参与。要积极构建公众参与网络,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体系,动员和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要强化依法治理。各地和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条例》的硬标准、硬约束,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在城市发展和项目规划、设计、建设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要求。要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和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服务和监督,推动项目建设安全、高效建设,从源头上消除隐患。要坚决关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特别要做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一经发现,坚决整改到位。要深入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行动,瞄准重点方向,抓住典型,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敢于出手,严厉追责。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强化突击检查和暗访暗查。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严厉追责,让事故单位和责任者付出更大的代价,真正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贯彻落实《条例》,要自觉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问题的能力,把安全生产纳入法治化轨道,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法治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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