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3]30号
【颁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标 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八、关于工伤认定
(一)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条例》具体规定了七种受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职业病是指国家列入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同时,《条例》规定了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三种情形,可以视同工伤。但是,由于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导致伤亡的;酗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工伤申请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材料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后,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和职工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其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外,以下情况也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超过一定时限的、旧伤复发的、工亡职工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等。
(五)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十、关于工伤职工的待遇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 康复性治疗费用。
3.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75%。
3.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30%。
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4.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十一、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保证制度稳健运行
(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