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3]30号
【颁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标 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
基本权益,又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确定适当的保障水平,确保工伤保险制度持续平稳发展。
(二)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为了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条例》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视同为工伤,以鼓励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原则。《条例》明确了工伤待遇标准,并明确了用人单位、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等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和多种监督形式,以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和供养亲属的权益。
(四)中央确定基本政策与地方制定具体政策相互衔接的原则。《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基本制度和主要的政策框架,同时又给地方决策留有充分的空间,使《条例》更加切合各地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用人单位只有按照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和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否则,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出。
(六)无责任补偿的原则。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其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
(七)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伤保险基金要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支出的基础上确定基金的规模。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八)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条例》对原已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均未降低,并对工伤认定范围和待遇作了进一步规范,以保证政策的平稳衔接。
四、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一)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
(三)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四)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
(五)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
(六)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在职工发生工伤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费用和待遇。
(二)举报监督的权利。
(三)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利:
(一)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
(三)举报监督的权利。
(四)对工伤认定受理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条例》规定了职工承担的相应义务: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
(二)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
(三)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六、关于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条例》规定以下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凡是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鉴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订。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服务的办法另行制订。
七、关于工伤保险费率和基金管理
(一)《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
(三)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不同的行业,工伤风险有很大差别,工伤保险费率在实现社会共济的同时,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挂钩,形成行业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建立单位缴费浮动机制。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四)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否则,要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基金安全。
(五)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为了应对重大工伤事故的发生,防范基金风险,《条例》规定建立储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