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 文 号】:安监总规划〔2007〕41号
【颁布日期】:2007年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7日
【标 题】: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
四是煤矿安全投入不足。煤矿企业长期投入不足,安全欠账严重。根据2005年专家对54户重点煤矿企业会诊分析,仅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欠账就高达689亿元,一些矿井防灾系统不健全,设备陈旧老化,安全装备落后。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安全欠账问题更为突出,安全保障水平低,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差。
五是煤矿安全科技水平低。我国煤矿安全科研力量分散,产学研结合不紧密,人才流失严重,科研投入严重不足,研发基础设施落后,成果转化率低,安全基础理论、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矿井突水机理及主要灾害预防与控制技术等研究滞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弱,尚未形成完善的煤矿安全科技支撑体系。
六是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下降。煤矿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流失严重,有关院校地矿专业招生比例大幅下降,学校“招不进”、企业“分不来”、“留不住”的现象突出,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国有煤矿职工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仅占3%左右,地质、采矿、机电、通风与安全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小煤矿从业人员绝大多数为农民工,技术人才更为短缺。
七是煤矿安全法制建设亟待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急需修订完善。煤矿企业自觉遵章守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的观念尚未形成,小煤矿超层越界、私挖滥采、无视矿工生命、无视法律、无视监管、非法违法生产现象大量存在。部分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措施不到位,执法不严格。少数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充当非法违法的保护伞。
(五)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一是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确立,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六中全会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切入点、着力点,迫切要求煤炭工业的发展要转变增长方式,创新发展模式,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实现安全发展。面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重特大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煤矿安全生产的任务更加迫切,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
二是煤炭需求快速增长,加大了煤矿安全生产压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对煤炭需求大幅度增加,煤炭生产和运输绷得过紧,企业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的态势还将继续存在。煤炭产量快速增长的同时,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将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严重挑战。
三是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结构变化,增加了煤矿安全管理难度。煤炭行业安全风险大,从业人员收入水平低,导致人才外流,工程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进入煤矿,采掘工人以农民工为主,流动性大,文化水平低,安全培训教育滞后,安全意识和技能差,进一步加大了煤矿安全管理难度。
四是煤炭产业结构调整难度大。“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但煤炭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在短时间内不能根本改变,小煤矿还将长期存在。小煤矿数量多、分布广、生产力水平落后,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技改阻力多、难度大,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任务艰巨。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为目标,深入开展瓦斯治理,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深化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大隐患排查整改,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推动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二)规划目标
到2010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起数比2005年下降20%以上,职业危害严重的局面得到有效控制,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2007年,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05年下降20%以上;到2010年,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进一步下降。
到2010年,小煤矿数量力争控制在1万处左右,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
到2010年,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体系、培训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
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方针,采取综合措施,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制定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规划或方案。现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达到国家制定的抽采标准,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同时建设瓦斯抽放设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只有经过瓦斯抽采后,瓦斯含量降低到允许开采标准以下,方可实施开采。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推广应用《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加强现场作业管理,加大瓦斯抽采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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