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T707—1997
【颁布日期】:1997—12—30
【实施日期】:1998—07—01
【标 题】:煤自燃倾向性色谱吸氧鉴定法MT/T707—1997
Ⅱ
自燃
≤1.00
≥2.00
Ⅲ
不易自燃
≥0.80
<2.00
8 允许误差
煤吸氧量测定结果的允许平行误差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煤吸氧量测定的平行实验误差
同一实验室
| 不同实验室
|
0.05
| 0.10
|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采样方法
A1 总则
本采样方法适用于色谱吸氧鉴定法煤样的采取。
采样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A2 设计矿井前,或延深水平,或开采新区之前,即对所有开采煤层和分层的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采取有代表性的原始煤样。
A3 采样地点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分别加采煤样,并描述采样地点的具体情况:
A3.1 地质构造复杂、破坏严重(如有褶曲、断层等造成破坏带及岩浆侵入等情况)的地带;
A3.2 煤岩成分在煤层中分布状态明显,如镜煤和亮煤集中存在,并含有丝炭的地点;
A3.3 煤层中富含黄铁矿的地点。
A4 采取矸石堆样品或在露天矿采样时,应按有关规定布置采样点,采取有代表性的煤样,开采台阶较高时要在有代表性的区段上采样。
A5 采样时,先把煤层表面受氧化的部分剥去,再将采样点前面的底板清理干净,铺上帆布或塑料布,然后沿工作面垂直方向划两条线,两线之间宽度为100~150mm,在两线之间采下厚度为50mm的煤作为初采煤样。
A6 把采下的初采煤样打碎到20~30mm大的粒度,混合均匀,依次按锥堆四分法,缩分到1kg左右,作为原煤样装入铁筒(或较厚的塑料袋)中,封严后送试验室或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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