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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清理调整安全生产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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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iyun 发表于 2016-8-9 09:44: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四川清理调整安全生产权责清单

  推动行政权力事项在省、市、县三级同权同名同码
    本报讯 日前,四川省对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行政权力进行清理调整,将以前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整合为安全生产权责清单,推动安监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在省、市、县三级同权同名同码。

  为何要调整?

  2013年,四川省首次编制安监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因没有经验可借鉴,除垂直管理的单位外,其他单位都是各自清理的。尽管有基本要求,但由于各级安监部门对政策的理解不一致,导致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清理出的行政权力差异较大。

  根据2015年公布的安监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四川省安监局有350余项行政权力,成都等部分市(州)安监局有500余项行政权力,一些县级安监局有200余项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清单的不统一导致同类违法行为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名称,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这些问题不仅给行政相对人维权带来不便,而且不利于安监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更弱化了上级安监部门对下级安监部门的监督。

  随着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施行、政策措施的修改变化,安监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法律依据也发生了较大变动。为推进依法治安,在省政管办的支持指导下,四川省安监局对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统一清理调整,将以前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整合为安全生产权责清单。

  怎么调整的?

  四川省安监局组织专业人员,耗时近3个月,对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形成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初稿。随后,在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省政管办审核,并修订完善。

  此次清理调整暂不包括行政许可事项,主要遵循七个原则。一是所有权力事项均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家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依据。二是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规定相同的,可整合为一项权力,将相关依据全部列出;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有不同规定的,以上位法规定为准。三是尽量对清理出的权力事项进行整合,精减数量;对同一法条内各款项差异较大的,不强求整合。

  四是“责令改正”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单独的“责令改正”不作为一项行政权力清理。五是对部分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或者职业病防治相关法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许可事项申请的规定,将其统一作为行政许可的限制事项。六是对部分存在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行业禁入,为方便具体操作,将其统一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七是对“加处罚款”、“拍卖已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抵缴罚款”等由《行政强制法》设定、为多数行政执法部门通用的权力,不单独列为安监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权力事项。

  截至7月底,四川共清理出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权487项、行政强制权3项、行政奖励权2项、行政检查权3项、其他行政权力9项。其中,行政强制权、行政奖励权、行政检查权均为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共有权力,行政处罚权、其他行政权力由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依法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行使。

  该省明确,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全省系统清单中选取属于本部门行使的权力事项。例如,成都市没有煤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可以减少相应的行政权力事项;有煤矿的地区,如华蓥山市的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能在煤管局,该市安监局就不选取《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设定的权力事项。

  调整后怎么办?

  统一调整全省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只是第一步。待权力清单审定公布后,四川省安监局将对全省安监系统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上的权责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目前,四川省安监局正在组织专人对每一项行政处罚权力的裁量标准进行制(修)订。下半年,该局将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各地行政权力的依法规范公开行使情况进行专项监督。

  此举将确保基本相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全省不同地区受到的行政处罚也基本相同,进一步压缩各级安监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幅度,防止“执法任性”。(周德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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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iyun 发表于 2016-8-9 09:45:1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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