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在全省推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广东省安全监管局会同广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粤安监〔2016〕172号,下称《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已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并在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公众网站公开发布。 《实施方案》从推行范围和保障范围、选择保险机构、责任保险服务、转换过渡措施、构建公共信息共享机制等多个方面对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工作安排。《实施方案》强调,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的原则,实施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实施方案》,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可会同保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金融局(办)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向社会推荐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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