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日
- 2014 年 4 月 10 日
- 性别
- 男
- 收听数
- 0
- 真实姓名
- 孙锡云
- 职位
- 1
- 自我介绍
- ||||||||||||||||||||||||||||||||||||||||||
- 个人主页
- 听众数
- 2
- 在线时间
- 445 小时
- 相册
- 0
- 帖子
- 27616
- 日志
- 4
- 记录
- 0
- 好友
- 0
- 主题
- 12290
- 分享
- 0
- 注册时间
- 2008-8-22
- 最后登录
- 2021-3-20
- 阅读权限
- 200
- 积分
- 3248665
- 精华
- 0
- UID
- 63838
- 最后登录
- 2021-3-20
- 帖子
- 27616
|
甘肃明晰24种重大隐患情形
隐患排查治理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本报讯 日前,甘肃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办法明确,24种情形为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
办法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提出,有下列24种情形之一的,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或者未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未按规定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矿井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农业机械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或者违法载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行为的;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泄漏报警、监控预警、安全联锁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有效监测监控的;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逾期未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保障需要落实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挤占或者挪用安全生产经费的等。
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和金融机构。
办法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李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