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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修订安全生产条例从业者有了“安全帽”
记者近日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此次修订,新增了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从业人员享有9项权利: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办理工伤保险等事项;无偿享有工作所需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工作环境、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检举和控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安全帽”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从业人员需履行6项义务: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在作业前,应检查本岗位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此次修订还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对于“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行《条例》规定,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修订后则变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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