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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周村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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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iyun 发表于 2015-5-12 12:46: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原创】“周村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启示
54日《鲁中晨报》刊登了《安全检查时未发现隐患两名公职人员被定罪》一文,文中以王某和刘某按未发现企业存在的用电隐患为由,判处两人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读了这篇文章后,虽然感觉法院判决太过草率,但是这个案件,给安监人警示了什么,我们从中应注意什么,给我们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启示是什么,这些都值得我们沉思。
要加大宣传和沟通,纠正认识上的偏差。要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纠正社会上和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认为出事故就是安监部门的责任的错误认识。同时应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使他们能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工作,树立正确认识,能正确区分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问题。之所以会出现“周村案”这样的事件,其主要原因就是有关部门对谁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还不清楚,企业出了事故谁应付负主要责任还不清楚,因此企业出了事故就追究安监人员的责任,导致了廖之波事件的出现。而实际上,企业发生事故多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投入,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安全教育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也就是说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所造成的。因而发生事故应首先追究企业的责任,而不是安监人员的责任。
要建立完善、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要按照以事故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通过立法,对问责的程序、范围、对象、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对事故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地调查和分析,追究真正的事故责任人,即:既不放过任何有责任的人,也不随意加责于安监人员,维护好安监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好安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问责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
要严格执法,做细做密执法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办《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4号令的精神,认真扎实地做好安全生产执行工作,从执法前准备、执法过程、执法文书填写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都要认真做实,不出纰漏,切实做到规范执法,严格执法。
要学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周村案”事件来看,安监人员不仅不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纪国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安监局   孙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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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iyun 发表于 2015-5-12 12:51:36 |只看该作者
吸取教训,加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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