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①特别重大事故: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 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I亿元)直接经济损失。②重大事故:一次造成1O~29人死亡;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③较大事故:一次造成3~9人死亡;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④一般事故:一次造成1~2人死亡;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2.道路交通事故分为4类:①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②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③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④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3.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3类:①特大火灾事故,是指死亡1O人以上(含10人,下同)事故;重伤20人以上事故;死亡、重伤20人以上事故;受灾50户以上事故;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②重大火灾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事故;重伤1O人以上事故;死亡、重伤1O人以上事故;受灾30户以上事故;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事故。③一般火灾,是指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 4.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航空飞行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①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质量2250 kg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上者。③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最大起飞质量2250 kg(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质量2250~50000kg(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最大起飞质量50000 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6.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造成1O 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O人以下死亡,或者1O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④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7.事故的分类:①依照造成事故的责任不同,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②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同,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③依事故监督管理的行业不同,分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等。 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间要求报告事故:①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9.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10.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1.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范围:①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②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③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 12.调度快报事故范围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各行业领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煤矿一般事故,较大以上涉险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 13.调度快报内容: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②事故发生地[省(区、市)、市(地)、县(市)、乡(镇)];③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和集体控股、民营和民营控股以及合资、外资等);④事故类型(按照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类型报告);⑤生产规模和能力(设计、核定);⑥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有证件情况;⑦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等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⑧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⑨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⑩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⑾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14.调度快报时限: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并及时跟踪,或有新情况续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一般事故报告,每周周五前和每月月末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 15.事故快报的方式:①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下事故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网络传输软件报送,尚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使用传真报送;②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发生后,使用网络传输软件和电话同时报告,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使用传真和电话同时报告。 16.统计月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事故死亡、事故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类别等情况。 17.统计月报时限: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卡片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 18.事故统计月报的报送方式:各类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统计报告(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区,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伤亡事故统计软件通过专用网络报送伤亡事故统计卡片;尚不具备专用网络传输条件的单位,可使用公共网络报送事故统计卡片。 19.事故报告项目的界定标准:①“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②“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③死亡和失踪。道路交通、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内死亡或失踪超过7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其他事故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或失踪超过30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上述事故规定报告期限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④“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善后处理、事故救援、事故处理所支出的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等合计。 20.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①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②丧葬及抚恤费用:③补助及救济费用;④歇工工资。 21.善后处理费用:①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②现场抢救费用:③清理现场费用。 22.财产损失价值:①固定资产损失价值;②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3.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①实事求是的原则;②尊重科学的原则。 2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2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②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③查明人员伤亡情况;④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⑤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⑥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⑦总结事故教训;⑧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6.对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一般在调查组中设置若干工作小组,每一工作小组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调查工作,通常分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各工作小组的分工大致如下:①综合组,主要负责资料搜集和保管、信息报送、协调内务、对外联络、宣传报道、汇总材料、协助善后工作、写出事故调查报告;②技术分析组,主要负责现场勘察、收集现场资料和物证,对事故现场技术状况进行分析,为事故抢救工作提供决策支持,并对事故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性质,写出技术调查报告;③管理调查组,主要负责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培训和政府监管监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负责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写出管理组调查报告。 27.事故调查的取证,主要有现场处理、物证搜集、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证人材料搜集、现场摄影及绘图。 28.事故调查常用的技术方法有故障树分析方法、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方法和变更分析方法。 29.变更分析方法应遵循以下步骤:①确定问题,即发生了什么。②相关标准、规范的确立;③辨明发生什么变更、变更的位置以及对变更的描述,即发生什么变更、在哪儿发生的变更、什么时间发生的以及变更的程度如何;④影响变更的因素具体化的描述和不影响变更的因素描述;⑤辨明变更的特点、特征及具体情况;⑥对发生变更的可能原因作一详细的列表;⑦从中选择最可能的变更原因;⑧找出相关变更带来的危险因素的防范措施。 30.在事故原因分析时通常要明确以下内容:①在事故发生之前存在什么样的征兆;②不正常的状态是在哪儿发生的;③在什么时候首先注意到不正常的状态;④不正常状态是如何发生的;⑤事故为什么会发生;⑥事件发生的可能顺序以及可能的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⑦分析可选择的事件发生顺序。 31.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步骤:①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②按以下7项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③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④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⑤确定事故责任者。 32.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①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②人的不安全行为。 33.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②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③劳动组织不合理;④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⑤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⑥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⑦其他。 34.原则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35.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①事故调查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②事故调查报告附件应当包括的内容:有关证据材料和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的签名页。 36.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37.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8.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分主要是对职务性过错的制裁,它包括不作为失职处分和作为失职处分。 3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①防范性工作失职处分;②确保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的失职处分;③安全审批失职处分;④监督管理失职处分;⑤事故调查处理失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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