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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注安备考资料-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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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12-27 08:06:48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理论
1.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96),将工伤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等。
2.安全生产管理原理包括系统原理、人本原理、预防原理、强制原理
3.按照系统的观点,管理系统具有6个特征,即集合性、相关性、目的性、整体性、层次性和适应性
4.运用系统原理的原则:动态相关性原则;整分合原则;反馈原则;封闭原则。
5.运用人本原理的原则:动力原则;能级原则;激励原则。
对于管理系统,有3种动力,即物质动力、精神动力和信息动力
人的工作动力来源于内在动力、外部压力和工作吸引力
6.运用预防原理的原则:偶然损失原则;因果关系原则;3E原则;本质安全化原则。
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原因可归结为4个方面,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和态度原因以及管理原因。针对这4方面的原因,可以采取3种防止对策,即工程技术对策、教育对策和法制对策,即所谓3E原则。
7.运用强制原理的原则:安全第一原则监督原则
8.事故致因理论:事故频发倾向理论(伍德、伍兹、法默、查姆勃);(海因里希)因果连锁理论(事故因果连锁过程概括为5个因素:遗传及社会环境,人的缺点,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伤害);能量意外释放理论(吉布森、哈登。哈登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某种形式的能量能否产生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伤害,取决于能量大小、接触能量时间长短和频率以及力的集中程度);系统安全理论
9.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应从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入手。
10.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
11.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12.安全生产“五要素”是指安全文化(即安全意识)、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的根本,安全文化的最基本内涵就是人的安全意识;安全法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最有力武器;安全责任心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安全科技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手段;安全投入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原则;安全第一的原则;系统性原则;规范化和标准化原则
2.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一般包括起草、会签、审核、签发、发布五个流程
3.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对安全规章制度进行一次修订,并公布现行有效的安全规章制度清单。对安全操作规程类安全规章制度,除每年进行一次修订外,3至5年应组织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重新印刷。
4.安全规章制度体系: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建立的安全规章制度体系,一般由综合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四类组成;按照标准化体系建立的安全规章制度体系,一般把安全规章制度分为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工作标准;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的安全规章制度体系,一般分为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三大类。
5.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和费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6.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及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同时制度;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定期维护检修制度;定期检测、检验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8.环境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制度;工业卫生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10.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按照矿井生产能力,将煤矿划分为大中型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在45万吨及以上)和小型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及以下)两类。
11.原煤实际产量包括生产矿井产量和基建矿井产量,不包括洗煤和外购原煤。
12.大中型煤矿提取标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
13.小型煤矿提取标准: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1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以年度销售收入作为计提基数,按下列标准分月提取:当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3.5%提取;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2.5%提取;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
15.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不要求单独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16.矿山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照以下标准,分月提取:石油,每吨原油17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金属矿山中的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非金属矿中的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m,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以上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等。
17.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以当年主营业务收人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法,按照以下标准,分月提取:房屋建筑工程和矿山工程为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
18.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法,按照以下标准分月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人超过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人超过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19.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人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分月提取: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20.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后,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其专户资金累计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和5%时,允许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企业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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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12-27 08:07:19 |显示全部楼层
21.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原则: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使用,不足部分直接列支。
2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3.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小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OO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l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累计达到500万元时不再存储。
24.煤矿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核定,其标准为:3万吨以下(含3万吨)存储60万~100万元;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存储150万~200万元: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存储250万~300万元: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25.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核心是安全技术措施
26.安全技术按照行业分可分为:①矿山安全技术、煤矿安全技术、石油化工安全技术、冶金安全技术、建筑安全技术、水利水电安全技术、旅游安全技术等;②按照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可分为:防火防爆安全技术、锅炉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起重与机械安全技术、电气安全技术等;③按照导致事故的原因可分为: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等
27.常用的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有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故障-安全设计、减少故障和失误
28.常用的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有隔离(隔开、封闭和缓冲)、个体防护、设置薄弱环节、避难与救援等。
29.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原则: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自力更生与勤俭节约的原则;轻重缓急与统筹安排的原则;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0.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范围,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预防职业病、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等技术措施。大体可分为以下4类:安全技术措施;卫生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安全宣传教育措施。
3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内容:措施应用的单位和工作场所;措施名称;措施目的和内容;经费预算及来源;负责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措施预期效果及检查方法。
3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方法:确定措施计划编制时间;布置措施计划编制工作;确定措施计划项目和内容;编制措施计划;审批措施计划;下达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一般由总工程师审批。
33.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时间:高危行业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一次。复审的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记录,安全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35.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中农民工每年必须接受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行业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6.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7.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方法:课堂讲授法、实操演练法、案例研讨法、读书指导法、宣传娱乐法等。
38.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情况实施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中型或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39.安全生产检查通常可分为以下6种类型:定期安全生产检查;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安全生产检查;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不定期的职工代表巡视安全生产检查。
40.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常规检查、安全检查表法(SCL)、仪器检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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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12-27 08:07:49 |显示全部楼层
40.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常规检查、安全检查表法(SCL)、仪器检查法。
41.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程序:安全检查准备;实施安全检查(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仪器测量);通过分析做出判断;及时做出决定进行处理;整改落实。
42.劳动防护用品分类:按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分类: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头部护具类、呼吸护具类、眼(面)护具类、防护服类、防护鞋类、防坠落护具类)、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手套)。按劳动防护用品防护部位分类:头部防护用品、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听觉器官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躯干防护用品、护肤用品。按劳动防护用品用途分类:a.以防止伤亡事故的用途可分为:防坠落用品、防冲击用品、防触电用品、防机械外伤用品、防酸碱用品、耐油用品、防水用品、防寒用品;b.以预防职业病的用途可分为: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辐射性用品,防高低温用品,防噪声用品、防辐射用品等。
4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44.正确使用护品,职工应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
4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6.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共分为如下6大类21个小类:头部护具类:安全帽;呼吸护具类: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眼(面)护具类: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防护服类: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防坠落护具类: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4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盾牌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编号组成。
48.标识的编号采用3层数字和字母组合编号方法编制:第一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年份;第二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生产企业所属的省级行政地区的区划代码(进口产品,第二层的代码则以两们英文字母缩写表示该进口产品产地的国家代码)第三层代码的前三位数字代表产品的名称代码,后三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顺序。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2.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基本特征:权威性;强制性;普遍约束性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4.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主要有两种:行为监察、技术监察。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安全管理和技术、机构和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治理、伤亡事故、职业危害、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行政许可。
6.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①实行垂直管理;②监察和管理分开;③分区监察;④国家监察。
7.煤矿安全监察方式:日常监察;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
8.我国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制度,它具有强制性、体系性及责任追究性的特点,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立了两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即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行政许可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对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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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12-27 08:08:15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安全评价
1.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不同分为三类,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2.安全评价程序主要包括:准备阶段,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形成安全评价结论及建议,编制安全评价报告。(P73)
3.安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高度概括评价结果;从风险管理角度给出评价对象在评价时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符合性结论;给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以及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的安全状态等。
4.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①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5、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5、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5、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6、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5、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②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20-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③按职业健康分类7: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危害
5.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方法:直观经验分析方法(对照、经验法,类比方法)、系统安全分析方法(事件树、事故树)
6.在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时,要全面、有序地进行,防止出现漏项,宜从厂址、总平面布置、道路运输、建构筑物、生产工艺、物流、主要设备装置、作业环境、安全措施管理等几方面进行。识别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系统安全分析的过程。
7.安全评价方法分类:①按评价结果的量化程度可分为定性安全评价方法(安全检查表、专家现场询问观察法、因素图分析法、事故引发和发展分析、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格雷厄姆-金尼法或LEC法)、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危险可操作性研究等)、定量安全评价方法(概率风险评价法、伤害(或破坏)范围评价法和危险指数评价法);②按照安全评价的逻辑推理过程可分为归纳推理评价法和演绎推理评价法;③按照安全评价要达到的目的可分为事故致因因素安全评价方法、危险性分级安全评价方法和事故后果安全评价方法。
8.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以所评价的环境与某些作为参考环境的对比为基础,将作业条件的危险性作为因变量(D),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E)及危险严重程度(C)作为自变量,确定了它们之间的函数式。
9.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需经过初审、条件核查、许可审查、公示、许可决定等程序。条件核查包括材料核查、现场核查、会审等三个阶段;条件核查实行专家组核查制度,材料核查2人为1组;现场核查3-5人为1组,并设组长1人。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
1.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重大危险源的评价、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厂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重大危险源的监察。
2.重大危险源的风险分析评价包括: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与机制;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评价危险事件的后果;进行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风险控制,即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值是否达到了可接受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水平。
3.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通过技术措施(包括化学品的选择,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转、维修以及有计划的检查)和组织措施(包括对人员的培训与指导,提供保证其安全的设备,工作人员水平、工作时间、职责的确定,以及对外部合同工和现场临时工的管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4.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不适用于: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军事设施;采掘业;危险物质的运输。
5.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类型:①储罐区(储罐);②库区(库);③生产场所;④压力管道;⑤锅炉;⑥压力容器;⑦煤矿(井工开采);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申报登记:长输管道: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公用管道: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工业管道: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的管道;输送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的管道;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申报登记: 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2.5MPa,且额定蒸发量≥10t/h。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功率≥14MW。
8.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申报登记: 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O.1 MPa,且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群)。
9.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井工开采)申报登记: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申报登记: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尾矿库申报登记尾矿库: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m3 的尾矿库。
12.具有燃烧爆炸性质的危险物质可分为7大类:爆炸性物质;气体燃烧性物质;液体燃烧性物质;固体燃烧性物质;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氧化性物质;(毒性物质)
13.对于毒性物质,其危险物质事故易发性主要取决于下列4个参数:①毒性等级;②物质的状态;③气味;④重度。
14.“工艺过程事故易发性”的影响因素确定为21项,分别是:放热反应;吸热反应;物料处理;物料储存;操作方式;粉尘生成;低温条件;高温条件;高压条件;特殊的操作条件;腐蚀;泄漏;设备因素;密闭单元;工艺布置;明火;摩擦与冲击;高温体;电器火花;静电;毒物出料及输送。最后一种工艺因素仅与含毒性物质有相关关系。
15.同一种工艺条件对于不同类别的危险物质所体现的危险程度是不相同的,因此必须确定相关系数。相关系数Wij可以分为5级:A级:关系密切,Wij =0.9;B级:关系大,Wij=O.7;C级:关系一般,Wij  =O.5;D级:关系小,Wij=0.2;E级:没有关系,Wij =O
16.事故严重度评价6种伤害模型:凝聚相含能材料爆炸;蒸汽云爆炸;沸腾液体扩展为蒸气云爆炸;池火灾;固体和粉尘火灾;室内火灾
17.根据最大危险原则、概率求和原则建立了物质子类别同事故形态之间的对应关系,每种事故形态用一种伤害模型来描述。
18.根据泄漏物状态(液化气、液化液、冷冻液化气、冷冻液化液、液体)和储罐压力、泄漏的方式(爆炸型的瞬时泄漏或持续10min以上的连续泄漏)建立了毒物扩散伤害模型:源抬升模型,气体泄放速度模型,液体泄放速度模型,高斯烟羽模型,烟团模型,烟团积分模型,闪蒸模型,绝热扩散模型和重气扩散模型
毒物泄漏伤害严重程度与毒物泄漏量以及环境大气参数(温度、湿度、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都有密切关系。
19.危险性分级与危险控制程度分级:用A*=lg(B1*)作为危险源分级标准,式中B1*是以10万元为缩尺单位的单元固有危险性的评分值。定义:一级重大危险源A*≥3.5;二级重大危险源2.5≤A*<3.5;三级重大危险源1.5≤A*<2.5;四级重大危险源A*<1.5
单元综合抵消因子的值愈小,说明单元现实危险性与单元固有危险性比值愈小,即单元内危险性的受控程度愈高。一般说来,单元的危险性级别愈高,要求的受控级别也应愈高。
20.用下列标准作为单元危险性控制程度的分级依据:A级B2≤O.001;B级O.001<B2≤0.01;C级0.01<B2≤0.1;D级B2>O.1
各级重大危险源应达到的受控标准是:一级危险源在A级以上;二级危险源在B级以上;三级和四级危险源在C级以上
21.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区县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网络建成之后,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络了解一、二级危险源的情况和监察信息,有重点地进行现场监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对各城市的一级危险源的监察情况进行监督。
22.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各企业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分类申报信息、危险源分级评价信息、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信息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监察记录等信息。
23.城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的目标和任务主要包括:重大危险源信息(包括多媒体及地理信息)的管理;重大危险源危险程度评估的计算机辅助分析;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形象表述;为政府部门宏观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准确、全面、形象的信息、依据和手段,提高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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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12-27 08:08:32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章 事故预警机制
1.预警系统主要由预警分析系统和预控对策系统两部分组成。其中预警分析系统主要包括监测系统、预警信息系统、预警评价指标体系系统、预测评价系统等组成。
2.事故预警的特征:快速性;准确性;公开性;完备性;连贯性。
3.构建事故预警需要遵循及时性、全面性、高效性和引导性的原则。
4.在构建预警管理体系时,需遵循信息论、控制论、决策论以及系统论的思想和方法,科学建立标准化的预警体系,保证预警的上下统一和协调。
5.一个完整的预警管理体系应由外部环境预警系统、内部管理不良的预警系统、预警信息管理系统和事故预警系统构成。
6.外部环境预警系统主要由自然环境突变预警、政策法规变化预警、技术变化的预警构成。
7.内部管理不良预警系统主要由质量管理预警、设备管理预警、人的行为活动管理预警构成。
8.事故预警系统主要任务是当事故难以控制时,做出警告和对策措施建议,因此其业务隶属预警管理信息系统
9.预警信息管理系统是集计算机技术与专家系统技术为一体的智能化系统,它以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完成信息收集、处理、辨识、存储和推断等任务。
10.建立预警系统需要遵循以准确、客观的统计资料为基础,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系统实用性与可操作性为出发点,兼顾硬件系统建设与软件系统结合的原则。
11.预警系统主要由预警分析系统和预控对策系统两部分组成。其中预警分析系统主要包括监测系统、预警信息系统、预警评价指标体系系统、预测评价系统等组成。
12.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必须满足:①规范化;②标准化;③统一化;④程序化
13.建立预警评价指标体系的目的是使信息定量化、条理化和可操作化
14.预警指标从技术层次可以分为潜在指标和显现指标两类。潜在指标主要用于对潜在因素或征兆信息定量化;显现指标则主要用于显现因素或现状信息的定量化。
15.预警评价指标的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灵敏性、科学性、动态性、可操作性、引导性、预见性。
16.人的安全可靠性指标,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技术因素。其中生理因素包括年龄、疾病、身体缺陷、疲劳、感知器官等。心理因素包括性格、气质、情绪、情感、思想等。技术因素包括经验、操作水平、紧急应变能力等。
17.生产过程的环境安全性指标:包括内部环境、外部环境。其中内部环境包括作业环境和内部社会环境,如作业场所的温度、湿度、采光、照明、噪声、振动等,企业内部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环境。外部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其中自然环境可以包括自然灾害、季节因素、气候因素、时间因素、地理因素等;社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法律环境、管理环境、家庭环境、社会风气等。
18.安全管理有效性的指标:包括安全组织、安全法制、安全信息、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资金。其中安全组织包括:安全计划、方针目标、行政管理。安全法制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规章制度、作业标准等。安全信息包括:指令信息、动态信息、反馈信息等。安全技术包括:管理方法、技术设备等。安全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安全知识宣传等。安全资金包括:资金数量、资金投向、资金效益等。
19.机(物)安全可靠性指标:包括设备运行不良、材料缺陷、危险物质、能量、安全装置、保护用品、储存与运输、各种物理参数(温度、压力、浓度等)指标
20.预警方法,根据对评价指标的内在特性和了解程度,有指标预警、因素预警、综合预警三种形式,但在实际预警过程中往往出现第四种形式,即误警与漏警。
21.预测系统的功能是进行必要的未来预测,主要包括:①对现有信息的趋势预测;②对相关因素的相互影响进行预测;③对征兆信息的可能结果进行预测;④对偶发事件的发生概率、发生时间、持续时间、作用高峰期以及预期影响进行预测
22.预警信号一般采用国际通用的颜色表示不同的安全状况,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安全、Ⅳ级)、黄色(一般、Ⅲ级)、橙色(严重、Ⅱ级)、红色(特别严重、I级)。
23.一般信号输出和预警级别表示方法有以下两种:①时序性的预警信号输出②安全风险预警信号输出
24.预警系统通过预警分析和预控对策实现事故的预警和控制,预警分析完成监测、识别、诊断与评价功能,而预控对策完成对事故征兆的不良趋势进行纠错和治错的功能。
25.监测过程的主要工作手段,是应用科学的监测指标体系实现监测过程的程序化、标准化和数据化
26.预控对策一般包括组织准备、日常监控和事故管理三个活动阶段。
27.组织准备有两个特定任务,一是确定预警系统的组织构成、职能分配及运行方式,二是为事故状态时的管理提供组织训练与对策准备
28..组织准备体现在两个方面:
预警功能的组织管理体系:预警管理系统的组织构建是本着效能统一的原则进行的系统组织重构,即在原企业组织中设置新的预警管理部门,预警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具有监督、控制和纠错的职能,这种职能又可以分为单指标监控、综合监控和事故危机监控
预警机构:预警部的中心任务是建设、维护企业的预警管理系统。
29.日常监控活动有两个主要任务,一是日常对策;二是事故危机模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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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事故应急救援
1.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不确定性、突发性、复杂性和后果、影响易猝变、激化、放大的特点。
2.应急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4个阶段。从长远看,低成本、高效率的预防措施是减少事故损失的关键。
3.要求立即进行的恢复工作包括事故损失评估、原因调查、清理废墟等。
4.构建应急救援体系,应贯彻顶层设计和系统论的思想,以事件为中心,以功能为基础,分析和明确应急救援工作的各项需求,在应急能力评估和应急资源统筹安排的基础上,科学地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各级应急救援体系的统一和协调。
5.应急体系由组织体制、运作机制、法制基础和应急保障系统4部分构成。
6.应急救援活动一般划分为应急准备、初级反应、扩大应急和应急恢复4个阶段;应急运作机制主要由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和公众动员这4个基本机制组成。
7.统一指挥是应急活动的最基本原则。应急指挥一般可分为集中指挥与现场指挥,或场外指挥与场内指挥等。
8.扩大或提高应急级别的主要依据是事故灾难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控制事态能力影响范围和控制事态能力是“升级”的最基本条件。
9.属地为主强调“第一反应”的思想和以现场应急、现场指挥为主的原则。
10.公众动员机制是应急机制的基础,也是整个应急体系的基础。
11.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应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事态发展趋势和控制能力实行分级响应机制。典型的响应级别通常可分为3级:一级紧急情况、二级紧急情况、三级紧急情况。
12.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几个过程。
13.应急恢复该阶段主要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警戒解除、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
14.现场指挥系统模块化的结构由指挥、行动、策划、后勤以及资金/行政5个核心应急响应职能组成。
15.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分为3个层次: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16.应急预案的基本结构:由一个基本预案加上应急功能设置、特殊风险管理、标准操作程序和支持附件构成的。
17.支持附件主要包括应急救援的有关支持保障系统的描述及有关的附图表。
18.一个完整的应急预案的文件体系可包括预案、程序、指导书、记录等,是一个4级文件体系。
19.一个完善的应急预案按相应的过程可分为6个一级关键要素,包括:①方针与原则;②应急策划(危险分析、资源分析以及法律法规);应急准备(各应急组织及其职责权限的明确、应急资源的准备、公众教育、应急人员培训、预案演练和互助协议的签署);④应急响应(接警与通知,指挥与控制,警报和紧急公告,通讯,事态监测与评估,警戒与治安,人群疏散与安置,医疗与卫生,公共关系,应急人员安全,消防和抢险,泄漏物控制);⑤现场恢复;⑥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20.危险分析包括危险识别、脆弱性分析和风险分析
21.应急训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培训与训练、专业训练、战术训练及其他训练等。
22.现场恢复也可称为紧急恢复,主要内容应包括:宣布应急结束的程序;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的程序;现场清理和受影响区域的连续检测;事故调查与后果评价等。
23.应急预案演练的类型包括: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
24.应急演练的参与人员包括参演人员、控制人员、模拟人员、评价人员和观摩人员
25.综合性应急演练的过程可划分为演练准备、演练实施和演练总结3个阶段。
26.按照对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将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为不足项、整改项和改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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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管理
1.从业人员作业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作业环境几个方面。
2.职业性危险因素分类:按其来源主要包括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作业环境;按其性质主要包括环境因素(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与职业有关的其他因素其他因素
3.由于预防工作的疏忽及技术局限性,使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及和工作有关的疾病
4.常见的职业中毒类型:①金属及类金属中毒②有机溶剂中毒③刺激性气体中毒;④窒息性气体中毒;⑤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中毒;⑥高分子化合物中毒⑦农药中毒
5.职业中毒按发病过程可分为三种病型:急性中毒、慢性中毒、亚急性中毒
6.作业场所存在的物理职业危害因素包括气象条件(气温、气湿、气流、气压)、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
7.电磁辐射分为非电离辐射(射频辐射、红外线、紫外线、激光);电离辐射;异常气象条件及有关职业病。
8.接触铍可引致铍肺;氟可致氟骨症;氯乙烯可引起肢端骨症;焦油沥青可引起皮肤黑变病;矽尘(二氧化硅粉尘)可致矽肺;煤矽尘(煤尘和SiO2粉尘),可致煤矽肺;粉尘,可致全身中毒性、局部刺激性、变态反应性、致癌性、尘肺等;铅中毒者口内有金属味、流涎、恶心、呕吐、腹胀、阵发性腹绞痛、便秘或腹泻,严重者出现抽搐、瘫痪、昏迷、循环衰竭、中毒性肝病、中毒性肾病、贫血、中毒性脑病等;四乙基铅中毒可产生严重神经系统症状,部分患者出现全身皮疹,可有呼吸道刺激症状;铍化合物的皮肤损害主要表现为皮炎、铍溃疡和皮肤肉芽肿;铬对皮肤损害较明显;磷早期中毒症状一般为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症状等;苯中毒主要影响造血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甲苯与苯大体相同,但毒性略轻些;汽油主要经呼吸道吸入,急性中毒时,轻者有头痛头晕、无力,呈“汽油醉态”,高浓度吸人还可引起化学性肺炎、肺水肿,严重者出现中毒性脑病等;四氯化碳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肤吸收,对人毒性极强,误服2~3ml,即可中毒,30~50m1,可致死;吸入较高浓度时,最先出现呼吸道症状,慢性中毒表现为进行性神经衰弱综合征;甲醇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及皮肤吸收,毒性较强,误服5~10ml,可致中毒,15ml,可致失明,30ml,可致死,可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心肝肾及导致胰腺炎;正己烷毒性较低,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黏膜刺激及中枢神经的麻醉作用,如头痛、头晕、恶心、无力及肌颤等;氯气、光气、氮氧化物及氨气等刺激性气体对眼、上呼吸道有明显的损害,轻者为上呼吸道刺激症状,重者可产生喉头水肿、喉痉挛、中毒性肺炎、黏膜坏死、脱落,可导致肺水肿;硫化氢中毒,呼吸道为主要侵入途径,中毒时,轻者出现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胸闷、头痛头晕、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意识丧失、血压下降;严重者出现脑水肿、休克、心肝肾损害。接触高浓度的硫化氢可立即昏迷、死亡,称为“闪电型”死亡;三硝基甲苯、二硝基酚、三硝苯胺等均可引起白内障;苯的氨基化合物具有致癌作用,如联苯胺、4-氨基联苯可致膀胱癌;微波作业对健康的影响是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和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以及心血管系统的变化;红外线引起职业性白内障;强烈的紫外线辐射作用可引起皮炎,表现为弥漫性红斑,有时可出现小水泡和水肿,并有发痒、烧灼感;皮肤接触沥青后经紫外线照射,能产生严重的光感性皮炎,并伴有头痛、恶心、体温升高等症状,长期受紫外线作用,可发生湿疹、毛囊炎、皮肤萎缩、色素沉着,长期受波长340~280nm紫外线作用可发生皮肤癌;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电光性眼炎; 电离辐射引起的职业病包括全身性放射性疾病如急慢性放射病;局部放射性疾病,如急、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所致远期损伤,如放射所致白血病。异常气象条件引起的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急性减压病主要发生在潜水作业后)、高原病(是发生于高原低氧环境下的一种特发性疾病)。
9.职业性致癌物可分为3类:①确认致癌物;②可疑致癌物;③潜在致癌物。
10.成年妇女禁忌参加连续负重,禁忌每次负重重量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重量超过25kg的作业。
11.职业病的发病过程取决于下列3个主要条件:①有害因素本身的性质;②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量;③劳动者个体易感性。(病因有特异性病因大多可以检测)
12.职业危害评价包括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及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基础。
13.化学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3类。
1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6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
15.有毒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评价的依据是生产性毒物危害程度级别、实地记录的接触生产性毒物的劳动时间和工作地点、生产性毒物浓度的超标倍数,通过计算有毒作业分级指数,确定有毒作业分级级别。
16.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主要依据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触粉尘作业时间内肺总通气量、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计算粉尘作业分级指数,以指数范围评定生产性粉尘危害级别。
17.高温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评价的依据是湿球黑球温度(WBGT)结合评价指数和劳动者接触高温作业的时间两项指标。并用定向热辐射强度加以修正,对工作地点平均热辐射强度等于或大于2kW/m的高温作业,相应提高一个等级,最高不超过IV级。
18.噪声危害程度的分级依据是实测噪声作业工作日内等效连续A声级Lw和接触噪声作业时间对应的接触限值Ls,综合计算噪声危害指数I,根据指数范围确定噪声作业危害级别。
1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分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2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性职业病危害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
2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为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其余为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的;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作为分级根据的6项指标:急性毒性、致密性、容许浓度、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可能产生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的;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2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要求: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2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2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25.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6.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7.违反职业病报告规定的罚则: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8.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
29.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15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30.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后的20日内,将本地区上季度的《职业病季报表》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次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尘肺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和《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报该所。上述报表应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劳动厅(局)和总工会。
31.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应于每年3月底和每季度后30日内分别将本办法中规定的年报和季报汇总分析,上报卫生部。
32.根据引发职业病的有害物质类别不同,分别编制《尘肺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按规定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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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影响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重点活动与职责以及绩效测量的方法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P策划、D实施、C评价、A改进
3.组织的内容包括机构与职责、培训及意识和能力、协商与交流、文件化、文件与资料控制以及记录和记录管理
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在职业健康安全职责不与其承担的其他职责冲突的条件下完成下列工作:建立、实施、保持和评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绩效;推动企业全体员工参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
5.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企业内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可安排员工参与以下活动: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及评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决策(包括参与与其作业活动有关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决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与实施程序的制定与评审;事故、事件的调查及现场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等;对影响作业场所及生产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的有关变更(如引入新的设备、原材料、化学品、技术、过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对它们进行改进所带来的影响)而进行的协商。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以适合自身管理的形式(如书面或电子形式)予以建立与保持,并应包括下列内容: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关键岗位与职责;主要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7.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书面程序,以便对职业健康安全文件的识别、批准、发布和撤销以及职业健康安全有关资料进行控制,确保其满足下列要求:明确体系运行中哪些是重要岗位以及这些岗位所需的文件,确保这些岗位得到现行有效版本的文件;无论在正常还是异常情况(包括紧急情况)下,文件和资料都应便于使用和获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书写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应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改;传达到企业内所有相关人员或受其影响的人员;建立现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与资料发放清单,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防止误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识的目的,对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8.计划与实施的内容包括初始评审、目标、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应急预案与响应
9.初始评审过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两项工作。
10.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应注意满足下列要求:①在任何情况下,不仅考虑常规的活动,而且还应考虑非常规的活动;②除考虑自身员工的活动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外,还应考虑承包方、供货方包括访问者等相关方的活动,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务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③考虑作业场所内所有的物料、装置和设备造成的职业健康安全危害,包括过期老化以及租赁和库存的物料、装置和设备。
11.生产经营单位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实施过程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以确保该项活动的合理性与有效性:①在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要确保满足实际需要和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②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过程应作为一项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措施执行,即应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动和引入新的建筑作业程序,或对原有建筑作业程序进行修改之前进行。在这些活动或程序改变之前,应对已识别出的风险策划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③应对所评价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级,确定不同风险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标特别是制定管理方案时予以侧重和考虑。
12.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定目标时,应以方针要求为框架,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以确保目标合理、可行:以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为基础,确保其对实现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要求的针对性和持续渐进性;以获取的适用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方的要求为基础,确保方针中守法承诺的实现;考虑自身技术与财务能力以及整体经营上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确保目标的可行性与实用性;考虑以往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管理方案的实施与实现情况,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发生情况,确保目标符合持续改进的要求。
13.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应阐明做什么事、谁来做、什么时间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实现目标的措施;实现目标的措施所对应的职责部门(人员)及其绩效标准;实施措施所要求的时间表;实施措施所必需的资源保证,包括人力、资金及技术支持。
1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与评价主要包括绩效测量与监测、事故事件与不符合的调查、审核与管理评审
15.生产经营单位绩效测量和监测程序用以确保:①监测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实现情况;②包括主动测量与被动测量两个方面;③能够支持企业的评审活动,包括管理评审;④将绩效测量和监测的结果予以记录。
18.主动测量是根据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法律及法规要求,制定包括监测对象与监测频次的监测计划,并以此对企业活动的必要基本过程进行监测。内容包括:
①监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各项计划及运行控制中各项运行标准的实施与符合情况;
②系统地检查各项作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机具和机电设备、现场安全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实施与符合情况;
③监测作业环境(包括作业组织)的状况;
④对员工实施健康监护,如通过适当的体检或对员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症状进行跟踪,以确定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⑤对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签署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集体协议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19.被动测量,是指对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事件,其他损失(如财产损失),不良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失效情况的确认、报告和调查。
20.改进措施主要包括纠正与预防措施和持续改进两个方面。
21.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指的是企业将原有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按照体系管理的方法予以补充、完善以及实施的过程。制定建立与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具体过程可参考如下6个步骤:学习与培训、初始评审、体系策划、文件编写、体系试运行、评审完善。
22.培训的对象主要分3个层次:管理层培训、内审员培训和全体员工的培训
23.初始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对其适用性及需遵守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对遵守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
对现有的或计划的作业活动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
确定现有措施或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够消除危害或控制风险;
对所有现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规定、过程和程序等进行检查,并评价其对管理体系要求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分析以往企业安全事故情况以及员工健康监护数据等相关资料,包括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的统计、防护记录和趋势分析;
对现行组织机构、资源配备和职责分工等情况进行评价。
2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策划工作主要包括:确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制定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目标及其管理方案;结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进行职能分配和机构职责分工;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结构和各层次文件清单;为建立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准备必要的资源。
2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结构,多数情况下是采用手册、程序文件以及作业指导书的方式。
26.根据审核方(实施审核的机构)与受审核方(提出审核要求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可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分为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两种基本类型,内部审核又称为第一方审核,外部审核又分为第二方审核及第三方审核。
2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实施程序包括认证申请及受理、审核策划及审核准备、审核的实施、纠正措施的跟踪与验证以及审批发证及认证后的监督和复评。
28.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基本条件的用人单位如果需要通过认证,则应以书面形式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向认证机构递交以下材料:申请认证的范围;申请方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审核所必要的信息;申请方一般简况;申请方安全情况简介,包括近两年中的事故发生情况;申请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申请方对拟认证体系所适用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的说明;申请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29.认证机构在接到申请认证单位的有效文件后,对其申请进行受理,申请受理的一般条件是:申请方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关登记注册证明,具备二级或委托方法人资格也可;申请方应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建立了文件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申请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已按文件的要求有效运行,并至少已做过一次完整的内审及管理评审;申请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一般应将全部要素运行一遍,并至少有3个月的运行纪录。
30.在申请方具备认证基本条件后,认证机构应就申请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评审,确保:认证机构的各项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认证机构与申请方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充分的理解;针对申请方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及某些要求(如申请方使用的语言、申请方认证范围内所涉及的专业等),对本机构的认可业务是否包含申请方的专业领域进行自我评审,若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对申请方的认证,双方则可签订认证合同。
3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策划和准备是现场审核前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它主要包括确定审核范围、指定审核组长并组成审核组、制定审核计划以及准备审核工作文件等工作内容。
32.现场审核中需用到的审核工作文件主要包括:审核计划、审核检查表、首末次会议签到表、审核记录、不符合报告、审核报告
3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第一阶段审核又由文件审核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两部分组成。
34.证后监督包括监督审核和管理,对监督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置,并在特殊情况下组织临时性监督审核。
获证单位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时,可通过复评,获得再次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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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12-27 08:10:09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 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I亿元)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一次造成1O~29人死亡;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一次造成3~9人死亡;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一次造成1~2人死亡;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2.道路交通事故分为4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3.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3类:特大火灾事故,是指死亡1O人以上(含10人,下同)事故;重伤20人以上事故;死亡、重伤20人以上事故;受灾50户以上事故;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事故;重伤1O人以上事故;死亡、重伤1O人以上事故;受灾30户以上事故;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事故。一般火灾,是指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
4.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航空飞行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质量2250 kg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上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最大起飞质量2250 kg(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质量2250~50000kg(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最大起飞质量50000 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6.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造成1O 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O人以下死亡,或者1O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7.事故的分类:依照造成事故的责任不同,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同,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依事故监督管理的行业不同,分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等。
8.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间要求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的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且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9.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还应当及时补报。
10.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1.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
12.调度快报事故范围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各行业领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煤矿一般事故,较大以上涉险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
13.调度快报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事故发生地[省(区、市)、市(地)、县(市)、乡(镇)];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和集体控股、民营和民营控股以及合资、外资等);事故类型(按照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类型报告);生产规模和能力(设计、核定);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有证件情况;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等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14.调度快报时限: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并及时跟踪,或有新情况续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煤矿一般事故报告,每周周五前和每月月末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
15.事故快报的方式: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下事故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网络传输软件报送,尚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可使用传真报送;一次死亡(遇险)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社会影响重大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发生后,使用网络传输软件和电话同时报告,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的使用传真和电话同时报告。
16.统计月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事故死亡、事故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类别等情况。
17.统计月报时限: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卡片报送至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
18.事故统计月报的报送方式:各类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统计报告(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区,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伤亡事故统计软件通过专用网络报送伤亡事故统计卡片;尚不具备专用网络传输条件的单位,可使用公共网络报送事故统计卡片。
19.事故报告项目的界定标准:“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死亡和失踪。道路交通、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内死亡或失踪超过7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其他事故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或失踪超过30天的,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上述事故规定报告期限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善后处理、事故救援、事故处理所支出的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等合计。
20.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①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②丧葬及抚恤费用:③补助及救济费用;④歇工工资。
21.善后处理费用:①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②现场抢救费用:③清理现场费用。
22.财产损失价值:①固定资产损失价值;②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3.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科学的原则。
2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2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人员伤亡情况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6.对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一般在调查组中设置若干工作小组,每一工作小组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调查工作,通常分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各工作小组的分工大致如下:综合组,主要负责资料搜集和保管、信息报送、协调内务、对外联络、宣传报道、汇总材料、协助善后工作、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技术分析组,主要负责现场勘察、收集现场资料和物证,对事故现场技术状况进行分析,为事故抢救工作提供决策支持,并对事故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性质,写出技术调查报告;管理调查组,主要负责调查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培训和政府监管监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负责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写出管理组调查报告。
27.事故调查的取证,主要有现场处理、物证搜集、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证人材料搜集、现场摄影及绘图。
28.事故调查常用的技术方法有故障树分析方法、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方法和变更分析方法
29.变更分析方法应遵循以下步骤:确定问题,即发生了什么。相关标准、规范的确立;辨明发生什么变更、变更的位置以及对变更的描述,即发生什么变更、在哪儿发生的变更、什么时间发生的以及变更的程度如何;影响变更的因素具体化的描述和不影响变更的因素描述;辨明变更的特点、特征及具体情况;对发生变更的可能原因作一详细的列表;从中选择最可能的变更原因;找出相关变更带来的危险因素的防范措施。
30.在事故原因分析时通常要明确以下内容:①在事故发生之前存在什么样的征兆;②不正常的状态是在哪儿发生的;③在什么时候首先注意到不正常的状态;④不正常状态是如何发生的;⑤事故为什么会发生;⑥事件发生的可能顺序以及可能的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⑦分析可选择的事件发生顺序。
31.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步骤: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按以下7项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确定事故责任者。
32.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
33.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其他。
34.原则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35.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调查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附件应当包括的内容:有关证据材料和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的签名页。
36.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37.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8.安全生产责任的行政处分主要是对职务性过错的制裁,它包括不作为失职处分和作为失职处分
3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防范性工作失职处分;确保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的失职处分;安全审批失职处分;监督管理失职处分;事故调查处理失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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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根据《刑法》中的规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犯罪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罪,渎职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生产、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设施、条件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41.在《安全生产法》中,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所构成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2.安全生产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惩处违法行为方面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依照事故的不同等级,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如: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责任: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中介机构和人员的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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