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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出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台州市近日出台《一般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单位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了解,该《意见》填补了一般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单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空白,为台州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提供了参考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此罚款数额上下限幅度较大。去年,国家安监总局修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对较大以上事故的处罚裁量问题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对一般事故处罚裁量规定得不够详细、具体,致使各地在具体实施处罚过程中产生较大差异。
“为统一处罚标准,体现公平、公正,我市在省内地级市中率先出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支队支队长张小群说,《意见》的出台也是G20杭州峰会维稳工作的需要。
据了解,今年前七个月,全市共发生各类事故(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渔业船舶、水上运输事故)231起、死亡130人、受伤133人,均为一般等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此次《意见》有关规定,今后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时,引发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6(含)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罚款。事故中每增加一个查明认定的违法行为或管理过失的,增加3万元的罚款,从第二个违法行为或管理过失起算,最高罚款数额一般不超过35万元。亡人事故中,每增加1人受伤的,再增加3万元的罚款。
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7(含)人以上9(含)人以下重伤,或者7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5万元的罚款。事故中每增加一个查明认定的违法行为或管理过失的,增加3万元的罚款,从第二个违法行为或管理过失起算,最高罚款数额不超过50万元。亡人事故中,每增加1人受伤的,再增加3万元的罚款。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顶格罚款。
张小群表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时,将采用事故后果和违法行为、管理过失相结合方式确定,其中是否存在管理过失行为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叶晨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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