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开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并出台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管理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本区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除外)、建筑材料(水泥、砖瓦、石材、耐火材料)、木质加工(家具、板材)、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施工爆破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均按照本《意见》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为,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除外)生产企业存储50万元/家;建筑材料(水泥、砖瓦、石材、耐火材料)、木质加工(家具、板材)、机械制造、冶金、纺织、轻工等营业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的,存储30万元/家;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存储20万元/家;营业收入 在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存储10万元/家;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存储5万元/家;交通运输企业(货运、客运)、建筑施工企业或单位、施工爆破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或存储的除外)存储20万元/家。 《意见》要求,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按照“权责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的镇、办事处负责监督存储;建筑施工企业由区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存储;交通运输企业的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存储;区内施工爆破企业由公安部门负责监督存储。 《意见》指出,企业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抵押金自动转存到下一年度。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区安监部门会同财政局重新核定企业应补存的风险抵押金数额,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规定数额。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安监部门会同财政局调整其存储数额。企业或单位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停止生产经营时,由企业或单位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退还已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或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时还遗留安全隐患的,由区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隐患消除后,方可退还已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意见》指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选择关系,原则上企业或单位可任选其一。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可不存储风险抵押金。对拒不存储的企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予以处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产生的利息,一并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专款专用。 (张朝亮 刘在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