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 (该文已于3月12日在《中国安全生产报》刊登) 2015年3月6日中国安全生产网登载了《提案:完善事故调查机制,制定尽职免责制度》,文中针对对当前的事故调查和问责机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笔者阅后,认为在当前应尽快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 近几年来,虽然我们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进行了严厉问责,有效地震慑了有关事故责任人,让他们为自己的失职付出沉重的代价,但是,不可否认,当前的事故问责存在着诸多问题,问责机制的很不完善,一是问责滞后。往往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启动问责机制进行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问责滞后,不够及时。以大连石化2010年“7.16”事故为例,事故发生13个月后,期间又发生了四次事故后,才将该公司总经理免职。如果能及时进行问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可能就不会有后四次事故的发生。二是问责不到位,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事故发生时,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平息公众的过激情绪,在事故原因、责任没有查清的情况下,为了息事宁人,为了迎合媒体,匆匆地宣布对一些人的处理人的处理意见。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使一些人成为替罪羊。还有一些安全生产事件,往往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后,有关部门才不得不启动问责程序,这样的问责程媛媛容易受媒体的先行影响,失去问责公正。三是问责单一,不够全面。在目前大多数问责往往对政府负责人问责的多,对党委负责人问责的少,对企业问责较生,对政府问责的较轻,党政同责没有很好的落实,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针对存在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对安全生产的问责机制去研究、去探索,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问责机制,笔者认为在当前首先要做好以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安全生产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建立科学合理、合法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体系,将安全生产问责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二是规范安全生产问责程序,及时问责。制定安全生产问责有关规范,如:关于问责回避、问责人员组成、问责启动时间、问责申辩、复议等程序规定等,对安全生产问责程序做出明确规定,规范安全生产问责程序,及时进行安全生产问责。三是合理界定职责权限。权责明确是完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前提,界定职责权限就是对各级政府、部门和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拥有清晰的责、权、利,合理地配置和划分权限职责。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之间职权越明确,成员之间冲突就越少,组织运行就越井然有序,责任承担就越清晰,问责就越容易。四是健全岗位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将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层层落实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岗位及人员,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实行“一岗双岗”制度,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通过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避免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盲目问责。五是安全生产问责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安全生产问责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情况、事故调查情况、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公众明白,社会知晓,让受到问责的人员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错误和处理决定是否正确,让社会公众清晰明了事故处理情况。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安监局 孙锡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