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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称快递收寄验视形同虚设 操作规程遭无视

  明确基本操作规程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得知,我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均对快递企业收寄验视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都是非常明确的,收寄验视的法律依据性非常强,关键问题出在执行上。”贾玉平说。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某物流公司一名前中层和多名快递员看来,收寄验视在具体执行中的确存在很多困难。

  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监管研究处研究人员王学斌对此做过专门研究。

  在不久前其发表的《快递服务收寄验视行为的思考》一文中,王学斌提出,寄递活动因其更为突出的便捷性,多采取上门收取寄递物品的形式。而上门收寄方式难以实现机检,甚至连人检也仅能通过目检实现,随身携带金属类检测设备一是成本高,二是对十四类禁寄物品而言,其覆盖率、检出率均太低。

  “同时,邮政法赋予管理部门对收寄验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权,但按照目前以上门收寄为主的交寄方式,则监督权之履行取证实际上存在不在场、无标准、无物证的客观困难。”王学斌认为,一边是收寄验视的高要求,一边是仅仅能够通过目检实现的检查手段,收寄验视环节的“安全性”成为了收件员“不能承受之重”。这样的背景下,收寄验视“走形式”在所难免。

  他开出的方子是:“对于寄递物品的安全检查应当分环节进行处理,不同环节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把真正需要专业检出的责任留给专业设备和人员,让收寄环节的‘安全性’验视回归本来面目。”

  贾玉平同意这样的观点。但她强调,收寄验视环节的责任不能被忽略。

  “比如这次的事件,你一看就能发现是液体,知道是液体了,你就应该严格验视。因为很多禁限物品都是液体。只要验视到位了,这个事情是可以避免发生的。”贾玉平认为。

  对于通过肉眼无法识别的情况,贾玉平提出,这就需要加强技术设备的投入。她建议,应通过完善有关制度明确,快递企业应当加大技术投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通过技术手段提高收件验视效率,切实落实收件验视义务。

  王学斌还提出,现有的收寄验视制度对于哪些可通过目检验视,哪些可通过机器验视没有明确约定。他建议,应当明确验视环节的基本操作规程,规定验视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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