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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居民区学校周边划为危险品“禁区”
10月1日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施行。作为全省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条例》就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确定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主体、加强城市公共场所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在原《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修订。日前,《条例》主要起草人、省局法规处处长曹斌来宁对《条例》进行解读。 《条例》新增的第七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新增的第四条也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分别对安全生产承担全面责任、直接监督管理和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曹斌认为,给政府部门和企业的“一把手”戴上“紧箍”,有利于健全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条例》的另一个特点是对安全生产执法权进一步下沉。“《条例》在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行使行政处罚权外,还通过新增条款将安全生产执法权向乡镇、街道一级政府下放。”曹斌分析,新增的第三十六条允许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监督检查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为强化居民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保护,《条例》要求在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
(记者 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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