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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规加强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 | ——发包单位应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制度、人员、培训等情况
近日,江苏省安监局出台了《江苏省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暂行办法,外包项目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并将发包单位纳入当地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管理范围。
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包单位是项目责任主体
暂行办法明确,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以下简称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或外协单位(以下统称承包单位)对其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外包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反“三违”、隐患排查治理和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发包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依法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项目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发包单位是外包项目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发包单位应加强对承包项目安全投入的监督管理,保证将安全费用投入用于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项目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定期对其承包单位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现场作业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发包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即查即改,及时公布查处情况。在作业安全得不到保证时,发包单位应及时对承包单位下达停工通知,并监督承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双方验收合格方可复工。外包项目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情况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承包单位应保证安全投入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要求。进入现场作业前,承包单位应当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发现事故隐患后应立即报告发包单位,并拒绝进入现场进行作业。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作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项目,不得转包其承接的外包项目。承包单位由于技术等方面特殊要求需要第三方合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进行合同约定。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接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按照发包单位要求,做好人员定编、定岗、定责工作,制定岗位工作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保证安全投入,不得将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挪作他用。
外包项目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报告。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聂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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