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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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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4-14 08:47: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是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4个科目中,最难通过的一科,具体原因有多种:
  一是在实际工作中,安全生产管理也分综合管理、现场检查、锅炉压力容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等部门、岗位,并不是人人都要经常学习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法规标准,因此,对相关的政策法规也就不可能都掌握得很好。
  二是当前政策法规和教材中的诸多如政策打架、表述混乱等问题。譬如,对重伤的判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规定:重伤指相当于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天的失能伤害。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则规定:重伤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在《企业职工作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140)规定: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还有特大事故的划分也是如此。如此政策打架的情况,确实让人无所适从。
  三是全国注册安全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以下简称《分析》),对相关内容没有进行很好的整理分类,基本是相关法规的简单组装,包括对一些政策打架的规定悉数列出,使人读之如喝糊涂浆;在一些内容的表述上,前后内容衔接不好,条理性、逻辑性差;在一些定义的表述上,不够规范;对一个应该答案明确的问题,在教材中却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失去了教材的严肃性。如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在《分析》P41,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列了7条职责;《分析》P44,又规定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为5;《分析》P47,再次规定了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为4;上述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各有不同,到底让人以哪个为准呢?对于有事故调查处理经验的人来说,还可以明辨出最好的。对于那些对此不曾熟悉的人来说,肯定是一头雾水了。另外,对于事故基本术语,像重大危险源这样以标准规定的并不多,而且有些术语在标准中虽有规定,但是往往用词生硬、语句过于学术化,难以理解,让人似懂非懂。这都给考生的理解掌握增加了难度。
  四是考生对安全法规标准及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得不好,在事故分析中也就很难分析得系统规范了。
  五是还有一些考生虽有实际经验,但是有些经验性的 惯例行为 却是不符合政策的,不知不觉中带到考场上。如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内严格调查处理、对外变换内容、统一口径,这些严格保密的内外有别 ,常常使得对外公开的事故报告与实际内容有许多不符之处。如果将这些既有的经验 不自觉地带到考场上, 自然就不会取得好成绩。
  根据上述分析,对事故基础知识进行正确理解,对相关法规标准进行比较分析、准确把握,熟悉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方法、报告编写,无论是应对考试,还是实际运用,无疑都是至为重要的。本来这些知识在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写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中都已经有了,但是该书对于那些没有或很少接触过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基础知识、法规、实际操作的考生来讲,阅读起来不方便,有许多地方容易出现理解歧义(有些本身就是政策打架)。为此,笔者根据多年专业研究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实际经验,以便于阅读理解为主旨,对这一科目的知识进行简要、系统的整理,使广大考生通过简要的阅读,就能对事故调查处理知识建立一个条理清楚、逻辑严密的框架性理解和规范性操作。特别是对教材中有歧义的地方、当前相关政策中打架的地方进行比较分析,为考生准确理解掌握相关知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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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4-14 08:47:39 |只看该作者
  特别说明:在下面的专题讲座中,对于不必背熟仅方便于考生理解的释义性内容将用区别于正文字体的楷体来表示。
  一、事故管理基本术语
  1.危险、危害因素
  危险、危害因素,统称危险因素,即能对人员造成伤亡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或慢性损坏的因素。
  上述定义是作者根据相关信息进行总结归纳得出的。
  教材中对危险因素、危害因素先进行了含义不同的定义:
  危害因素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因素是指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又进行了可以统称 危险因素 的分析:
  危险、危害因素是指能对人员造成伤亡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
  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或慢性损坏的因素。然后, 又说危险因素强调突发生和瞬间作用;危害因素强调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积累作用。但是,由于用词生硬,并与汉语词典的词义和用法不同,而不好理解。
  既然是汉语,那每个汉字自然要符合汉语字词中已经规范的词义,不能因为翻译等因素,将原本的汉语字词的词义改变。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理解其实很简单。危害即:使受破坏;损害。如危害生命、危害社会秩序。危险即:有遭到损害或失败的可能。如危险期,危险标志。前者是动词,而后者是形容词,不能作动词。因此,严格来讲, 危害因素 的称法并不恰当,只是说得多了,顺嘴顺耳而已。因此,称危险因素是恰当的。况且,教材中也说了可以统称。因此,在事故分析中,统用危险因素就应是比较规范的用语,不必再去为判别是危害因素还是危险因素费脑筋了。
  2.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泛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其实质与危险因素并无差异。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人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安全规则等能够导致事故的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能够引发事故的不安全的物体条件和物质条件;管理的缺陷是指能够引发事故的管理行为,在很多教课书中,都将其纳入人的不安全行为当中。因此.从上述事故隐患的定义可以.推断出,事故隐患的内容其实都是能对人员造成伤亡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或慢性损坏,因此、也就与危险因素实质无异。不要认为事故隐患与危险因素不是一码事,而费尽脑筋地去找差别。出于应对考试的考虑,既然教材中做了这样的规定,如果遇到让解释事故隐患的定义,则还应按照教材中的定义进行解答。而且,明白了事故隐患与危险因素的实质无异,回答起二者的定义解释想必也不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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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4-14 08:47:54 |只看该作者
  3.重大危险、危害因素
  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统称重大危险因素,即能够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因素。
  上述定义是笔者根据相关信息归纳总结得出的。
  《分析》P8中的定义: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是指能够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危害因素。但是,重大事故因行业不同而有不同的量化数据, 因此,虽然依据各行业的重大事故分类数据,对重大危险因素可以进行量化,但是. 由于缺乏行业之间可通用的实际意义,以及长期使用约定俗成的语言习惯,一般情况下,重大危险因素只是一个表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感性概念。
  重大危险源,在GB18218-20oo《重大危险源辨识》中的定义是: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特定是具有一定范围的空间。
  这与重大危险因素就有明显的不同。重大危险因素可以是一堆危险物质,也可以是有一定范围的空间,更可以是管理上的严重缺陷(没有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制度、规程等)。再者,重大危险源我国有一个量化的界定,如集中存放的2000t TNT,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可以判定这是一个重大危险源,但同时,又是重大危险因素; 而对于一个位于繁花华市区的日常储存汽油18t的加油站按照标准构不成重大危险源(达到或超过20t即为重大危险源),但如果不当作重大危险因素来管理显然是不行的。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人将重大危险源与重大危险因素完全等同。如《分析》P9 (二)中讲,对于重大危险因素的辨识可以依据该标准,这本身并不错,但是不做二者差异的辨析,往往就会误导管理人员只认为重大危险源是重大危险因素,这就会弱化对重大危险因素的管理。同时,重大危险因素与重大事故隐患从名称上来看也好像应是一回事。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并不是一回事。其差别与重大危险源一样。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995年10月1日施行)。对重大事故隐患做了如下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两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导致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也就是说,在当前,重大危险因素基本是非量化的泛指.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都是有量化范围的。
  不过,重大事故隐患分级为特大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这分级本身存在问题,即重大事故隐患既是特大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的统称,又区别于特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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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4-14 08:48:13 |只看该作者
  4.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这是国标《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中明确规定的。I必须完整理解记住。
  5.能量
  物质做功的能力。
  这是《分析》P1中的定义。
  能量是物理学中的一个名词。它包括位能、动能、电能、热能、光能、化学能和原子能等。在安全管理中.可以直观理解为在事故过程中物体打击力量,燃烧、爆炸放出的能量等。
  6.危害物质
  能对人员造成伤亡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或慢性损坏的物质。
  上述定义是笔者根据相关信息总结归纳得出的。
  《分析》P2中的定义:危害物质在一定条件下能损伤人体的生理机能和正常代谢功能,破坏设备和物品的效能,也是最根本的危害因素。
  从危险、危害因素的定义辨析中, 可以知道危害物质其实应称作危险物质,即具有危险性的物质,但为了应对考试,可以按照上述定义进行理解与答题。
  7.失控
  正常的生产工艺、操作等无法有序地进行,使得危害物质和能量无法控制。
  上述定义是笔者根据相关信息进行总结归纳得出的。《分析》P2中的定义:没有采取控制、屏蔽措施或控制、屏蔽措施失效。这是一个理论性较强的名词,但是,结合实际理解起来就不难了。比如,火着得太大了,用当时拥有的消防力量无法灭掉,这就是火灾失控;发生井喷,采取既定的所有措施都压不住井了,只能眼看着井下液体或气体向外喷,这就是井喷失控;炼油操作中,阀门泄漏了,引发了火灾。火势太大,既换不上阀门,又不能近前堵漏,又不能截断管线中物料,只能看着它肆无忌惮地烧,这就是泄漏失控;在化工生产中。化学反应过快, 引起超温超压, 虽采取多种措施,仍无法控制,这就是极为危险的反应失控。
  8.故障
  是指系统、设备、元件等在运行过程中不能实现预定的功能现象。
  这是笔者根据相关信息进行总结归纳得出的。
  《分析》P2中的定义:故障是指系统、设备、元件等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性能低下而不能实现预定功能的现象。故障产生的因素很多,有些是由于使用不当,如监测仪器未按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有些是由于环境条件突然的变化,如有的设备环境温度最高不能超过35度,超过40度的持续高温就可能使之出现故障;有些是由于本身使用寿命到期了,随时出现的故障;有些是由于质量低劣,等等。教材中,对故障定义为 系统、设备、元件等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性能低下而不能实现预定功能的现象 并不合适。性能低下,充其量只能是引发故障的一种类型。因为,性能低下并不一定引发故障,它性能再低,只要能实现它的性能就不应算故障,可如果它的质量低劣,使用环境恶化,引发设备、元件的故障却是很自然的了。因此,如果将故障定义为由于质量低劣、环境恶化、使用不当等原因使系统、设备、元件等在运行过程中不能实现预定功能的现象,应是比较客观而且易于理解的。
  9.不安全行为
  能造成事故的人为因素。
  这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11-86)对不安全行为的定义。
  1O.不安全状态
  能造成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
  这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11-86)对不安全状态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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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4-14 08:48:28 |只看该作者
  11.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
  (1)根据国家标准GB/T13816-1982《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分类
  根据国家标准GB/T13816-1982《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中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分为6类: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其他危险、危害因素。
  1)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a.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其他缺陷);
  b.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
  c.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
  d.噪声危害(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他噪声);
  e.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
  f.电磁辐射(电离辐射:X射线、 射线、Ⅸ粒子、B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电场);
  g-运动物危害(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反弹物、岩土滑动、堆料垛滑动、气流卷动、冲击地压、其他运动物危害);
  h.明火;
  i.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固体、高温液体、其他高温物质);
  j.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低温气体、低温固体、低温液体、其他低温物质)
  k.粉尘与气溶胶(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
  1.作业环境不良(作业环境不良、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通风不良、缺氧、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m.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他信号缺陷);
  n.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
  O.其他物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a.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易燃易爆性物质);
  b.自燃性物质;
  c.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有毒物质);
  d.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他腐蚀性物质);
  e.其他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a.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其他致病微生物);
  b.传染病媒介物;
  c.致害动物;
  d.致害植物;
  e.其他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4)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a.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b.健康状况异常;
  c.从事禁忌作业;
  d.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e.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辨识功能缺陷);
  f.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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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4-14 08:48:43 |只看该作者
  5)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
  a.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b.操作失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失误);
  c.监护失误;
  d.其他错误;
  e.其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6)其他危险、危害因素。
  首先对于危险、危害因素仍可统称为危险因素。其次。对于上述6类危险因素是对各种危险因素的整理归纳,认真学习,既可帮助自己正向调查分析事故,反过来,又可以帮助自己逆向反思事故,查找教训和整改措施,因此,有必要全面认真地立阅读理解。
  (2)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的附件一)分类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63号的附件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分析》P7中讲:
  参照卫生部、原劳动部、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因素分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其他危害因素等7类。查阅卫生部、原劳动部、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并无上述分类。另外,教材P6中讲按照国家标准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进行的16类危险因素分类,其来源是根据GB/T13816-92 《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但考生可不予记忆,而应按照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分类进行记忆。原因有二:一是根据GB/T13816-92《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进行分类,有些张冠李戴之嫌。明明是事故分类,为何再划到危险因素分类呢?虽然,事故是危险因素引发的后果,但是,不同的危险因素可以导致同类的事故。如化学物品的自燃、物理打击的火花都可以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将事故分类也列到危险因素分类中去,极易让考生增加错误性理解,从而害了考生;二是由于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从法理上讲,也可以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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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4-14 08:48:58 |只看该作者
  二、事故分类
  1.伤亡程度判定
  (1)死亡判定
  死亡就是以人脑死亡为标志的生命终止,这本身很好判定。但是,要注意,在事故统计中,死亡并不全以最终的结果- - 生命终止来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140号) 中规定,职工负伤后,在30日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的除外),均按死亡事故报告报告统计; 超过30天的, 不再进行补报统计。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对30 日内死亡的死亡,按死亡判定,依此把事故定性为死亡;如果超过30日死亡。则将受伤人员定为重伤。
  1991年12月2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规定,在事故统计中,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
  (2)重伤判定
  对于重伤的判定,如果有损失工作日的统计,可以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即相当于规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天的失能伤害。
  如果没有损失工作日的统计,只有肌体伤害的表述,那么按照劳动部(60) 中劳护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来判定。
  对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 140号) 的重伤规定: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这个重伤的定义太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考生可以基本可以不予掌握,只做简单的了解而已,如遇判断题能够辨别出正确答案即可。
  同时规定,职工受伤后,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的除外),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
  (3)轻伤判定
  人受伤了,如果当时不是重伤,也不一定就是轻伤。如果没有损失工作日的统计,只有肌体伤害的表述,那么按照劳动部(60) 中劳护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判定不是重伤外,即可判定为轻伤。
  如果有损失工作日的统计,可以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进行判定,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的失能伤害。如果只是手指划破道小口子,不用休息,贴上创可贴继续工作,那么这种伤害就连轻伤也不算。
  不过,如果在案例介绍中, 不能查证有无损失工作日,只有划破手指的介
  绍,那么手指划破口子,应按照劳动部(60) 中劳护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
  围的意见》排除重伤。但应理解为轻伤。
  考生应该注意,虽然,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只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可操作性很强,但是其不适用于企业职工伤害程度的判定。
  2.事故分类
  (1)按照事故的起因物、伤害方式、致害物等因素进行分类
  国家标准GB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规定,根据事故的起因物、伤害方式、致害物等因素将各类事故分为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 机械伤害;起重伤害; 触电; 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 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 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
  在化工、石油化工、医药行业国,最常见的是化学爆炸,该标准中未列出来,按此标准规定放在其他爆炸中,不过,化学爆炸大多发生在容器中,表现为容器爆炸。
  (2)按照伤害程度来分类
  国家标准GB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规定,按照职工的伤害程度分类如下:
  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死亡事故分二类: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含3人) 以上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P37对于死亡事故的表述中将死亡事故, 分为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死亡事故,按照GB6441- 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规定, 这里的 特大死亡事故 应为 特大伤亡事故 。
  考生应特别注意,此处的死亡事故存在政策打架的现象: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办发(1993)140号) 中对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的分别定义为: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含3人)的事故。这显然与GB6441-19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定义大相径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特大伤亡事故与《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办发(1993) 140号)的重大死亡成了一回事。笔者,依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法理推定, 建议考生采用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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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4-14 08:49:22 |只看该作者
  (3)按照事故的严重度来分类
  一般而言,按照综合考察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因素的事故严重度可将事故分为以下几类: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但是对于其各自范围的界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是因各自不同的行业而异。
  ① 火灾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重大火灾;
  特大火灾事故。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劳动部,1997年)第六条规定t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 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重伤20人(含本数) 以上;死亡、重伤20人(含本数)以上; 受灾50户(含本数)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含本数)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含本数) 以上;重伤10人(含本数)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含本数)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P38页中摘录了一个过时的标准。即: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89)公发26号《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五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 下同);
  重伤20人以上; 死亡、重伤20人以上; 受灾5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0
  万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重大火灾: 死亡3人以上; 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不要背错了。
  ②航空飞行事故分类
  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GB14648-199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AAR一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以及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程序,将飞行事故分为:
  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重大飞行事故;
  一般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一是人员死亡人数40人(含40)以上者;
  二是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含40)以上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人员重伤在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最大起飞重量2250kg(含本数) 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最大起飞重量2250-50000kg (含本数) 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 (含本数)者;
  最大起飞重量50000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 (含本数)者;
  一般飞行事故:
  不在上面两类中的飞行事故。
  ③ 触电事故分类
  触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中,对触电事故分类如下:
  特别重大事故:
  一是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其以上者;
  二是造成直接损失达1000万元及其以上者;
  三是性质特别严重、经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重大事故:
  一是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其以上者。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其以上者;
  二是大面积停电造成减负荷超过200MW者;
  三是造成发供电设备或施工机械严重损坏,或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者;
  四是25MW 及以上的发电设备,31.5MV.A及其以上的主变压器或大型、贵重的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能力和安全水平者;
  五是其他性质严重的事故,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
  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定为一般事故。《触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笔者未查找到原始文件。上述内容取自《教材>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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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4-14 08:49:38 |只看该作者
  ④道路交通事故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O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教材P40中将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为一般
  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在《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 113号) 将事故分为4类,而不是5类。而实际上特别重大事故,就是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只是特别重大事故的简称。但是教材中这样写, 不仅搞错了交通事故的分级, 而且,也容易让考生对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概念产生混淆。
  ⑤ 水上交通事故
  依据《船舶海损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和《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分类:
  重大事故;
  大事故;
  一般事故;
  小事故。
  ⑥ 铁路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
  险性事故;
  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上述铁路交通事故分类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笔者未查到原件。
  (3)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① 一般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小于l万元的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③ 重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l0万元(含l0万元) 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④ 特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9)第34号)明确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
  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对特别重大事故的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即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 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O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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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4-14 08:49:51 |只看该作者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的理解, 首先不要认为特大事故与特别重大事故不是一回事。国务院令第34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特大事故是特别重大事故的简称。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将特别重大事故定为比特大事故高一等级的现象。这种误解不仅在一般的安全工作人员中有,在一些政府发布的统计数据中也有如此分类。这主要是在一些道路交通事故分类中有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分类,铁路交通事故分类中也是按一般事故、险性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划分,以及媒体以讹传讹的影响。其次,对于特大事故的具体界限,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规定,但是根据常规的司法推定原则,应执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对特大事故的界定。
  三、事故经济损失
  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对于判定事故的严重程度至为重要。因此。必须严格规范统计。虽然, 国家制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统计数字普遍与实不符,而且主要表现为实际统计数字远远小于按标准统计的数字。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企业为评先达优、逃避处罚、减少社会不良影响等,事故损失能少则少,能了则了。只有面对保险公司或追究非本单位责任的时候,才能多则多;二是有关事故调查人员确实对统计标准掌握不清, 甚至不了解,相当然地算一算医药费、财产损失费、各种直接发生的补偿费用, 而对歇工工资、停产损失、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等不作统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1987)规定,相关知识如下:
  1.伤亡事故经济损失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是指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2.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3.直接拯济损失统计范蕾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4.问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5.问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圈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2)工作损失价值。
  (3)资源损失价值。
  (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6)其它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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