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江湖路 于 2015-3-7 13:41 编辑
问题5:关于违法发包工程的管辖问题 2010年8月,某县安监局接群众举报,称该县一家纺织企业存在非法发包建筑工程的行为。县安监局前往该纺织企业调查后发现,该企业因扩展业务需要,欲新建设厂房一座,为降低建设成本,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将该新厂房项目交由本县一无任何资质的“包工头”谢某施工建设,截止安监部门介入调查时,该项目已施工过半。 在案情分析会上,执法人员就如何处理该企业的非法发包行为时,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非法发包工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46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应当依照安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户企业实施的是违反建筑法律的行为,因为新厂房项目并不属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所以其不是“发包生产经营项目”行为,同时,因新厂房尚在建设中,所以也不存在非法发包生产经营场所一说,因此,本案不适用安法46条的规定。 最后,本案虽然以第一种意见,勉强处理结案,但那次讨论还是给笔者留下了深刻印象,因为会上提出的第二种意见,反映了相关人员日臻成熟的法律意识和不断提高的业务水平。 案件处理结束至今,虽然已有数年时间,但现在仍时常有人提起,一方面,固然与学界和实务中对该类问题的处理尚无定论有关系,另一方面,又与这种违法行为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执法人员需要经常面对不无关系。 因此,为提高行政效率,明确安全监管界限,在这里也建议总局能就企业非法发包建筑工程的适用法律和管辖主体问题作出行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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