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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江湖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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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大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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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bky 发表于 2015-1-22 10:31:03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的《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法律吗?怎么没见过这样的法律名称,感觉更像国家政策文件,其法律效力如何,请问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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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价值 发表于 2015-1-23 09:11:25 |只看该作者
以后对于安全管理真的不能多说了,同样做安全的也有很多派别,有实干家、有献媚家、有忽悠家等等,又回到了“百家争鸣”了。有时候,我就在想,“百家争鸣”最终谁占主导了?我认为还是兵家占主导,儒家、法家、墨家、道家等这些家,其实最终目的还是归结到兵家这个点。就是战争、抗争、斗争。这是客观存在的,却有很多人一味的在“做婊子还在立牌坊”。安全路就是糊涂路,心(其实是大脑)糊涂了,就没救了,靠抗生素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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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价值 发表于 2015-1-23 09:17:47 |只看该作者
“安全百家”:装家、默家、冰家、发家、鸣家、盗家、淫扬家、奴家、小说(白话)家、总哼家、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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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路 发表于 2015-1-23 17:39:0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江湖路 于 2015-1-23 17:45 编辑

    对楼上发帖的声明:
    易安网是安全生产专业网站,我想易安网设立论坛的目的,就是为广大热心安全生产事业的人士,提供一个充分表达各自思想、阐述不同观点的网络交流平台。至于你想不想谈,那你是自已的自由,只是你没有干涉别人话语的自由。
   看你的发帖内容,令人百思难解的是,本帖探讨的一些安全生产问题,和你这段驴头不对马嘴的文字有什么联系,这些似是而非、故弄玄虚的文字,似乎在影射别人讨论安全生产话题是“既想当××,又想立牌坊”,那么看你在论坛的言语议论,好像你也是安全工作者,那你也是“既想当××,又想立牌坊”吗?
    另外,你又分门别类列了一长串什么家的名单,应当说“家”是一个令人仰视的字眼,是指在一些在某一领域具有非凡建树,为该领域发展身体力行、作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而本论坛的大多数网友应当都不属于此类人士,所以不宜由你随便称什么“家”,就像不宜叫你“妄言家”一样。
    最后,劝你以后再想泄愤喷人的时候,就自已对着电脑乱敲一通好了,不然就把思路整得有些逻辑性,不要不着边际的一股脑全端出来,还辅之以怨天尤人的情感,你当是在随笔创作讽刺文学呢?鉴于你表现出的素质,今后你在本版块的任何发帖,我都不再回应,属于恶意攻击的发帖,一概删除,性质恶劣的,同时通知网站管理方依法处理,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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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路 发表于 2015-1-23 17:41:2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江湖路 于 2015-1-24 07:48 编辑

    呵呵,让我们言归正传,接着以前的帖子再谈一下国务院“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准确的说国务院决定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因为其未经相关的立法程序。但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规定,所以说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其除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外,为执行宪法、法律的需要还可以发布“决定和命令”。
    至于这些“决定和命令”的效力,根据一些法律,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条例》第45条关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所以说其法律实施过程中是受到了与法律法规同样对待,均具有法律执行效力,因此,前面帖子中提到的国务院的《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也应当是具有法律执行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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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bky 发表于 2015-1-31 17:35:16 |只看该作者
说的好LZ,帮你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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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路 发表于 2015-2-6 20:55:41 |只看该作者
呵呵,这是要顶出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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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rong98 发表于 2015-2-13 10:30:13 |只看该作者
讨论讨论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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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路 发表于 2015-2-13 20:22:14 |只看该作者
lirong98 发表于 2015-2-13 10:30
讨论讨论有好处。

呵呵,谢谢版主支持,另请关注“安全生产法十问”相关话题的讨论,并请赐教,呵呵,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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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ewhite 发表于 2015-2-15 14:45:33 |只看该作者
很有意思的讨论!
支持楼主的若干判断。
强调一点:属地管理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政府层级来做出相应的行政性规定,否则在最基层政府以上的政府也就是乡镇以上的政府没有属地可言,而所谓首善之镇、之区,仍然是相应的最基层政府的属地。
更有特殊情况会发生就是北京上海等四个直辖市,比该法规定的政府层级少一个层级。
至于纲要这些国办发的文件的法律效力,不赞同楼主的判断,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没有经过立法法规定程序的“法律”当然不可作为法律来对待,按狭义的所谓“规范性文件”对待,实为各类国办文件的实际意义,最多也就是发布的机关级别高而已。
从另外的角度来说,现在若干国办文件已经做出了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制度性要求,若被规范方不执行,绝不应判定为违法!而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条款。

草书至此,供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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