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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新修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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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明 发表于 2014-8-28 11:16: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法制日报】 25日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新的草案第一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更加重视人的生命,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强化乡镇一级政府监管职责
    新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原草案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了规定。
    上一次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和多头管理;建议进一步强化乡镇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现行安全生产法和实践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规定基本上是清楚的,为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有必要更好地发挥各级政府的协调职能。为此,草案增加上述规定。
    改变部分建设项目验收单位
    新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改变部分建设项目验收单位。
    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须由相关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再由主管部门审查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两项行政审批存在重叠。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拟取消上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由主管部门验收,改为由建设单位验收,将对验收的审查一并纳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考虑到强化和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的主体由主管部门改为建设单位,并规定由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同时建议增加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的监督检查。
   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新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原草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了规定。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实行生产单位分类分级监管
    新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上一次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建议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按照年度计划实施严格检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在草案中增加上述规定。
    发生事故单位最高罚五百万
    新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罚款。
    上一次审议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拟对草案法律责任部分作以下修改: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消除隐患的应解除强制措施
    新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
    原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行政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恢复供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上述规定。
    调查报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总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同时明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修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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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明 发表于 2014-8-29 11:16:13 |只看该作者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第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草案二审稿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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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jsjjjp 发表于 2014-8-29 20:37:24 |只看该作者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我是老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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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a8688 发表于 2014-8-30 08:12:10 |只看该作者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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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s5180 发表于 2014-8-30 08:17:54 |只看该作者
保险应增加工伤保险的分级,可以以现阶段保险级额为基准,一倍、两倍、三倍为标准层级,根据事故大小和性质确定赔偿标准,不在或者不考虑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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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明 发表于 2014-8-31 15:44:00 |只看该作者
yss5180 发表于 2014-8-30 08:17
保险应增加工伤保险的分级,可以以现阶段保险级额为基准,一倍、两倍、三倍为标准层级,根据事故大小和性质 ...

“保险应增加工伤保险的分级”,具体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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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明 发表于 2014-8-31 16:26:25 |只看该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大幅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20万元至2000万元的罚款。

加大处罚,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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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s5180 发表于 2014-9-1 08:07:34 |只看该作者
瑞明 发表于 2014-8-31 15:44
“保险应增加工伤保险的分级”,具体怎么理解?

工伤保险额度太小,对伤者家属抚恤低;对于网上报道的事故赔偿能赔偿百万,而对于瞒报的事故家属赔偿太小;瞒报的事故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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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s5180 发表于 2014-9-1 08:12:00 |只看该作者
瑞明 发表于 2014-8-31 16:26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大幅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 ...

罚款收入归国库,赔偿对于伤者家属,对于人道主义赔偿和对事故单位处罚并不冲突,可以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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