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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最高处年收入8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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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空间 发表于 2014-8-26 16:58: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强化了对事故单位、特别是单位负责人的处罚力度,提出单位负责人一旦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最高可被处以年收入80%的罚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审时,一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建议,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对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罚款”。对于单位主要负责人,如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30%至80%的罚款”;如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此前,社会各界不断呼吁,事故报告应向公众公开。一审时,一些常委会委员也提出了这一建议。二审稿明确,事故调查应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此外,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机构的安全监管权责,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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