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三章辅导(二)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三章辅导(二)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出台背景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颁布了消防法,新修订的《消防法》
2010年全国火灾情况
2010年,全国共接报火灾131705起(不含森林、草原、军队、矿井地下部分火灾,下同),死亡1108人,受伤573人,直接财产损失17.7亿元,与2009年相比,起数、损失分别上升2.6%、12%,死亡、受伤人数分别下降3.5%、6.5%;另接报刑事放火1029起,死亡101人,受伤40人,直接财产损失4282.9万元。
我国的消防警力状况
目前,我国共有公安消防人员102115人(加上专职消防队总共18万人),351个消防支队,2574个消防中队,各种消防车8908辆,职业制公安消防队5000余人。企业专职消防队5000多个,保持在10万人左右,消方车9000余辆,还有乡镇专职消防队760个,7200人左右。
一、火灾预防(掌握基本规定):
二十世纪最后10年世界上一次死亡超过300人的特大火灾只有两次,均发生在中国:
克拉玛依特大火灾
1994年死亡323人
洛阳东都商厦火灾
2000年死亡309人
衡阳“11·
(一)消防规划(单选、多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二)安全位置(多选)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三)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单、多选)
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对于其它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2.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3.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四)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多选):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除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外,还需: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七)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管理
1.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2.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消防组织:(重点、多选)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组织建设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1)大型核设施单位、 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三、灭火救援(分析、熟悉):
1.报警
2.单位和个人在灭火救援时的义务
3.公安消防机构在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有权使用各种资源
4.费用收取: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四、监督检查规定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五、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和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消防设计与施工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三)单位与个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多选)
(四)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