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三章辅导(一)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三章辅导(一)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一、立法目的:(大纲未要求、了解)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大纲未要求、了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三、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分析)
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
2.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多选)
矿山建设工程设计的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安全监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安全监管部门参加。
(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2)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3)供电系统;
(4)提升、运输系统;
(5)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6)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7)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3.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
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法律对矿山运输设施和通讯设施的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四、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分析)
1.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2.保留的矿柱、岩柱,应予以保护
3.特殊安全要求的设施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
4.对作业场所的有毒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
5.对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矿山企业的事故隐患种类:(多选)
(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7)其他危害。
五、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分析、多选)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矿长职责:
1)认真执行本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
2)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现场跟班监察;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保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2.矿山企业的内部安全监督
工会和职代会应行使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利(工会有生产部)
1)职工监督的权利包括(多选)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事项(多选),接受民主监督:
(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
(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重要事项。
3)工会监督
工会发现矿山企业出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安全培训规定
进行教育培训,对不同类型人员,在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方面有不同要求。
1)职工培训内容应包括:(多选)
(1)本法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避灾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矿长培训
1)矿长任职资格
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2)对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内容应包括:
(1)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矿山安全规程;
(2)矿山安全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4)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5)安全生产业绩。(多选)
4.禁止使用未成年工,及禁止女工从事井下作业。
5.事故应急救援规定
1)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2)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6.提取专项安全费用
六、矿山安全的外部监督与管理(分析)
县级以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1.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多选)
(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
(6)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多选)
(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5)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七、法律责任(判断)
主要有罚款、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相应地要追究刑事责任。
思考题
矿山建设工程不符合矿山( )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A.安全规程
B.安全规程或行业技术规范
C.行业技术规范
D.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