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二章辅导(九)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二章辅导(九)
九、违反《安全生产法》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教材未列入此内容)
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0条、81条、83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第135条设立的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4条、85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第136条设立的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8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第136条设立的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和139条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
4、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0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第134条设立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5、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修整案(6)》第139条设立的不报、谎报事故罪。
6、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92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修整案(6)》第139条设立的不报、谎报事故罪和397条设立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
7、依据《安全生产法》第77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397条设立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
8、依据《安全生产法》第79条,其所述“构成犯罪”指的是《刑法》第229条设立的提供虚假证明罪。
思考题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A.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不承担责任
C.与生产经营单位分担赔偿责任
D.承担技术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中介机构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由于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具体规定(大纲第1、2、3、4、5、6、9、10条重点)
《安全生产法》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11条。主要的有:
1、第134条规定的重大事故责任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135条规定的劳动安全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教材未列出)
5、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教材未列出)
6、《修正案(6)》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大纲第6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第229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大纲第九条重点、教材未列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第397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大纲第5条熟悉、教材未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门下发了《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目前,全球已有164个国家建立了工伤保险,尤其西欧各国的工伤社会保险更是完善到位。如德国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是预防为主,其次是医疗康复,再次是赔偿,而且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大约15%的资金用于事故防范工作。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还比较窄。据不完全统计,社会化基金所覆盖的范围仅为职工的39%左右,支付范围约占当年发生工伤人数的15%;我国目前工伤保险尚未完全社会化,尚未显示出明显的降低事故和促进工伤预防的作用。
目前我国职业安全监察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分担。为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国务院2001年4月新成立了由当时的吴邦国副总理挂帅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旨在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目前安全管理职责格局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并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无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电监会和国资委等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安全工作;质检总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4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卫生部负责职业病诊治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同时保留了儿童、妇女的劳动保护工作职能。
2006年国办49号文件,把5项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包括煤矿所有的标准制、修订)从发改委移到安监总局和煤监局。
根据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重大危险源”的定义: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
历年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
2011年: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2010年:“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2009年: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2008年: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2007年:“综合治理、保障平安”
2006年:“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2005年:“遵章守法、关爱生命”
2004年:“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003年:“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2002年第一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历年安全生产周主题:
1991年:第一个安全生产周以安全就是效益和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为主要内容;
1992年:以为国营大中型企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为目的;
1993年: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控制事故为目的;
1994年:以“勿忘安全、珍惜生命”,控制事故为目的,开展“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活动;
1995年:“治理隐患、保障安全”;
1996年:“遵章守纪、保障安全”;
1997年:“加强管理、保障安全”;
1998年:“落实责任、保障安全”;
1999年:“安全·生命·稳定·发展”;
2000年:“掌握安全知识、迎接新的世纪”;
2001年:“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2006年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现在全国17个省有了应急救援机构。
目前我国拥有18个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14个国家矿山救援基地、4个国家矿山救援研究中心、2个国家矿山救援培训中心、76支矿山救护大队、499支救护中队、1445支救护小队,有14328名救援人员。
安全监管总局已经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总体规划方案。按照这个方案,我国将建设11个国家专业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32个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28个省级矿山救援中心。此外,还将建设23个国家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20个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
背景知识:此方面日本、美国作得较好,北京出现“非典”后国家加快了此方面的研究。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应急救援预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机构;
2)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
3)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4)危险源辨识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5)应急救援组织人员、装备和能力状况;
6)应急救援组织的演练;
7)特大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医疗救治措施;
8)特大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
9)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国家局发布2007年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目标:
事故救援方面:全面掌握和有效调动应急资源,提高协调指导和救助能力,进一步提高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效果,力争比2006年提高3%;
应急预案方面,要形成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覆盖率达到100%;
组织体系方面,力争实现省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70%以上,市(地)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50%以上;
救援体系建设方面,重点建设二十六个矿山、二十个危险化学品国家级救援基地。整体装备水平和区域作战能力有所提高;
法制建设方面,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为核心的法规、标准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成效十分明显。据初步统计,仅2006年在全国矿山救护队伍参加的2614起事故救援、抢救的3352名遇险人员中就有1255人获救生还。此外,水上救援队伍已成功营救16753人,渔政部门成功营救3216人。
应急救援机制使山东成功避免多起重大事故:
2002年、2003年,经济大省山东省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连续两年位居全国第二位。2003年底,“山东省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出台,2004年,山东省矿山救援中心在全国率先成立。近年来山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展迅速。仅2004年,山东省在多起事故中成功救助1085人;同年,山东省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比上年减少1304人。
省政府已确定,在原有的煤矿救援中心和5家海上搜救中心的基础上,山东将再建设2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2处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和1处海上渔业应急救援中心,进一步提高政府处理突发事件和防范特大事故的能力。
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到2006年底,各省(区市)、各市(地)和92%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已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全国有156个地市和1197个县,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队伍。
存在的问题是囿于现体制的限制,乡镇一级没有执法权,许多乡镇还没有安全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还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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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区
已设立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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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安全生产方面投入不足。2002年,美国联邦政府用于安全生产的经费为4.1亿元,我国仅有197.24万美元,美国投入为我国的207.86倍,如按人均则约为100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