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分析制度
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分析制度
为了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和《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苏安办〔2008〕21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分析工作。
二、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三、企业开展全厂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生产车间开展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事故隐患。重大节日、重点时段要加大排查频次。 FJj #
四、企业开展全厂性隐患检查前要明确检查重点和具体要求;车间和班组隐患自查后应进行讲评,发现的隐患应及时汇总上报。
五、企业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应亲自参加全厂性检查活动,并随机抽查车间、班组隐患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及时研究整改;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员应深入车间班组,督促、规范和指导隐患排查工作。 qp6*[1]v&
六、企业每月、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江苏省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信息系统》(网络版)的要求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月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区安监局报送统计分析资料。统计分析资料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七、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相关条款接受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