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和《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苏安办〔2008〕21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工作。 1G'D'
二、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三、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能当场整改的立即整改;需要一定人力、物力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迅速组织整改。
四、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企业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五、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控、维护保养和各项应急、防范措施的到位,防止事故发生。
六、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七、对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八、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相关条款接受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罚。
二、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三、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能当场整改的立即整改;需要一定人力、物力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迅速组织整改。
四、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企业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五、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控、维护保养和各项应急、防范措施的到位,防止事故发生。
六、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七、对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八、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相关条款接受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