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并经淄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的一起判决,引起安监人员、特别是基层安监人员的一片哗然,其主要内容是:王某和刘某按规定到周村一家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未发现企业存在的用电隐患,在安检2个月后,周村这家企业的一名工人在车间内触电身亡。判决显示,王某、刘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如此“检查过了发生事故是渎职、没有检查发生事故是失职”式的判决,真让人无语,要知道,安监人员不是包治百病的神医,不可能到了一个企业检查过后就不会再发生事故了。如此判决,只能是提醒安监人员:尽量不要进企业检查,尽量不要进小企业检查,尽量不要进隐患多的企业检查,多干事多出事、少干事少出事、不干事不出事,明哲保身。
如此判决造成的后果是:本来是“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似乎变成了“一厂出事故、监管受惊吓,一次被问责、全国都害怕”。如果一个安监人员尽心尽力、天天向企业跑进行安全检查,俗话说,常在河边走,那能不湿鞋,检查的企业多了,相对来说,出安全生产事故的概率就大了,被问责的可能性就会大一点;相反,如果一个安监人员天天在办公室,不向企业去,不进行安全检查,相对来说出事故的可能性就小的多,被问责的可能性就小的多。这是一个悖论,干事的反而出事,不干事的反而没事。这样的问责,导致安全监管成为苦差事和高风险岗位,谁都不愿管、谁都不愿干,能躲就躲,安全监管人员似乎是婚姻中的围城,外面的人想进去,里面的人想出来,有人甚至说,千万不能把安监部门的院门打开,一旦打开,恐怕监管人员全跑了,这是戏言,但也不能不深思。更可怕的是,导致“不出事”成为安全监管的基本逻辑,突出表现为消极和不作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出了事被处理只因为是自己运气不好,也只能是自认倒霉。
试想想,如果某地发生恶性治安事故,当地的公安局长是不是要被问责?如果有人酒驾而导致交通事故,是不是也要“检查过了发生事故是渎职、没有检查发生事故是失职”来追究交警的责任呢?如果一个领导发生贪污腐败、甚至是卷款潜逃的事情,是不是要追究上级领导用人失察或者纪委监管不力的责任呢?
短期安全靠运气,中期安全靠管理,长期安全靠法律,依法治国是党的基本方略,这一方略体现在安全生产领域,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安”,如此判决,也提醒我们广大安监人员,“依法治安”,决不仅仅只是我们安监人员的事,还应当是全社会的事。值此新《安全生产法》施行之际,应加大《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做到“电台中有声、电视中有影、报纸上有文章”,通过各种途径手段,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社会,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学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使每个公民特别是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人员,都能知法、懂法,提高安全法律意识和安全法律素质,切实做到“尽职免责”,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进,保护广大安全生产监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在本质上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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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企业,安监部门只是进行安全监管。安监人员不是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每次检查只可能有针对性的对企业某一方面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不可能事实上也做不到对企业进行全面的检查。
你的意思是说,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做到面面俱到。反之,如果做不到出了事,就是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你是不是这个意思?
另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证上岗,如果出了事,是要吊销证的。难道出了事就是注册安全师没有做到位?
我现在对我们国家的安全责任追究问题一直搞不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