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民爆物品仓库的企业应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企业生产点的爆炸性材料仓储能力应满足生产需要,安全许可能力(不含现场混装炸药)与成品总库储存能力应满足以下要求:
a)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
1)安全许可能力小于等于于10000t时,总库储存能力应不小于安全许可能力的3.0%,且不少于200t;
2)安全许可能力大于10000t小于等于20000t时,总库储存能力应不小于安全许可能力的2.5%,且不少于300t;
3)安全许可能力大于20000t时,总库储存能力应不小于安全许可能力的2.0%,且不少于500t;
b)工业雷管成品总库储存能力应不小于安全许可能力的10%;
c)工业导爆索成品总库储存能力应不小于安全许可能力的10%。
3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民爆物品进出仓库检查制度,设置仓库负责人,并配备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安防人员。安防人员应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哨,并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
4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仓库所储存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5外来人员进入民爆物品仓库应经本企业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管理人员带领进入。
6出库后返回的产品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拆包的产品应另库存放。
7各类民爆物品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以下品种的民爆物品允许同库存放:
a)单质炸药、工业导爆索、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允许同库存放;
b)包装完好的塑料导爆管允许与工业雷管(含继爆管)、单质炸药、工业导爆索、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同库存放。
8废品或未进行安定性试验的新产品应单独存放。
9民爆物品仓库应环境整洁、通风良好,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整齐、稳固、标志清晰、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a)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爆物品应分垛堆放。
b)仓库内装运通道应满足不同的运输方式,最小宽度应不小于1.2m;人行检查通道宽度、清点通道宽度、堆垛边缘与墙之间的距离及堆垛之间的距离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
c)堆放工业炸药、索类火工品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工业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10严禁在民爆物品仓库内开箱;需取出产品时应在仓库管理人员监督下,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启箱工具。
11维修民爆物品仓库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门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库房清扫干净后方可进行。
12应按GA 837的规定在仓库设置安全防范电子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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