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 文 号】:国务院令第279号
【颁布日期】:2000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30日
【标 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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