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号】:安监管办字〔2004〕166号
【颁布日期】:2004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27日
【标 题】: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行政监督
二十一、国家局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二十二、国家局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内部监督,提高自律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三、国家局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监督。各司(室)要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四、国家局及各司(室)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国家局领导及各司(室)司长(主任)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通过来信来访听取人民群众有关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二十五、国家局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相关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并向国务院报告。要加强国家局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对国家局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六章 工作布局
二十六、国家局及各司(室)、直属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七、国家局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国务院报告执行情况。
二十八、国家局实行领导周工作计划制度。办公室负责预安排和协调国家局领导每周工作计划,印送各位领导和各司(室)主要负责人。
二十九、国家局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国家局领导在每季度末集中听取各司(室)和有关在京直属单位关于本季度(或上半年、全年)工作小结和下季度(或下半年、下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的汇报。
第七章 请示报告
三十、凡属下列重大问题必须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请示或报告:
(一)拟订或起草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决策,特别是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和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的情况;
(三)年度工作部署及年中和年末工作总结;
(四)特别重大事故及调查处理意见;
(五)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十一、党中央、国务院交办或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其中,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明确要求国家局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要及时报告;批请国家局领导“阅、阅酌、研究、参考”的,一般也要报告落实情况。
全国安全生产的重要情况,以国家局公文、简报、政务信息、值班信息及其他形式报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三十二、各司(室)在处理日常工作时,下列问题必须请示或报告:
(一)为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所拟订的细则和实施方案;
(二)年度工作安排和主管业务范围的重大工作部署;
(三)国家局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重要外事活动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三、各司(室)、直属单位呈送国家局领导的书面请示、报告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凡需国家局领导审批的请示、报告,应按领导分工对口报送,不得多头分送。其中,需局长审批的,应先经主管副局长审阅。
(二)请示、报告的抬头一律以“某某同志”称谓,并按领导排序依次排列;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报告应一事一报,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如由其他负责人签字,应注明主要负责人“已同意”。
(三)请示、报告内容如与其他司(室)有关,要事先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将有关司(室)意见一并上报并作说明。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国家局实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业务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五、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驻局纪检组组长和各司(室)司长(主任)及调度中心主任出席,有关监察专员、有关在京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国家局重要工作;
(二)讨论提出全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讨论制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措施;
(三)审议部门规章,讨论、提出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意见或建议,讨论通过国家局拟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技术标准;
(四)通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
(五)研究其他需由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十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驻局纪检组组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监察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