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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氮气防灭火技术规范MT/T701—1997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发 文 号】:MT/T701—1997

【颁布日期】:1997—1 2—30

【实施日期】:1998—07—01

【标  题】:煤矿用氮气防灭火技术规范MT/T701—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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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应有完整的矿井开拓、开采图,通风系统图及输氮管路系统图。

 

4.2 新建矿井应有所有煤层、拟采水平和不同地质构造区域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以及开采同煤系煤层邻近生产矿井的自然发火危险程度等级资料。

 

4.3 生产矿井有矿井自然发火危险程度等级资料以及新开煤层、新水平和不同地质构造区域煤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

 

4.4 生产矿井有历年煤自然发火资料。

 

 

5 注氮防灭火方案

 

5.1 注氮方案的主要内容

 

5.1.1 建立氮气防灭火系统:

 

a)现行常规防灭火技术措施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分析;

 

b)氮气来源选取的技术经济分析;

 

c)供氮能力、输氮管路的计算与选取;

 

d)注氮防灭火工艺和方法;

 

e)注氮防灭火的效果考察;

 

f)投资概算与工程进度计划;

 

g)工程组织领导机构。

 

5.1.2 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5.1.3 有可靠的防止向注氮区域内漏风和氮气泄漏的措施。

 

5.2 注氮方案的实施

 

5.2.1 制定的注氮防灭火方案必须报矿务局审批后方能实施。

 

5.2.2 注氮防灭火方案的工程应由基建施工单位(基建矿井)或矿井(生产矿井)负责组织实施。

 

5.2.3 注氮防灭火方案规定的工程完工后由批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6 氮气源设备

 

6.1 氮气源设备可选用地面固定式深冷空分制氮设备;地面固定式或井上、井下移动式变压吸附制氮装置;井上、井下固定式或移动式膜分离制氮装置。

 

6.2 井下制氮装置中的电气设备必须取得《防爆检验合格证》。

 

6.3 地面移动式制氮装置的外形尺寸应能满足公路和铁路运输的要求。

 

6.4 井下移动式制氮装置的外形尺寸应与矿用平板车、罐笼的允许尺寸相适应。

 

 

7 主要技术参数

 

7.1 供氮能力

 

制氮设备或装置的供氮能力应按矿井注氮工作面防火注氮需要选取,供氮能力可按式(1)计算(1个工作面注氮量):

 

……………………………………(1)

 

式中:Q0——采空区氧化带内漏风量,m3/min;

 

C1——采空区氧化带内平均氧浓度,%;

 

C2——采空区惰化防火指标,其值为煤自燃临界氧浓度,%;

 

CN——注入氮气的氮气浓度,%;

 

K——备用系数,取1.2~1.5。

 

7.2 氮气纯度

 

向防火区注入氮气的纯度要视其能将采空区的氧浓度降低到煤自燃临界氧浓度而定。而向火区注入氮气纯度应不低于97%。

 

7.3 供氮压力

 

地面、井下制氮设备的供氮压力,可按7.4.2条的供氮压力公式计算,其管路末端的绝对压力应不低于0.2MPa。

 

7.4 输氮管路

 

7.4.1 管材的选取

 

从地面供氮时,当供氮压力小于1.6MPa时,输氮管路应选用无缝钢管。从井下供氮时,除应采用钢管外,在满足输氮压力的情况下,可选用耐压橡胶软管。但进人采空区或火区的管路必须采用无缝钢管。

 

7.4.2 输氮管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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