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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颁布单位】: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  题】:

6.0.4 起爆器材生产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采用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当采用抗爆间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抗爆间室之间或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严禁设地沟相通。

2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在未设隔火隔爆措施的条件下,严禁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当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进入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墙处采取密封措施。

3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传递窗,其结构应能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

4抗爆间室门的开启应与室内设备的关闭进行联锁。

6.0.5 危险品库房或危险品生产厂房各工序间的联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品中转库和危险品成品库应单独设置。

2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性生产厂房不应和危险性生产厂房联建。

3炸药制造中的机制卷纸管工序可与采用自动装药机的装药工序联建,联建时两工序之间应设置隔墙。

4粉状铵梯炸药(包括铵梯油炸药)生产中的梯恩梯粉碎工序、混药工序和铵油炸药热加工法生产中的混药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其装药、包装工序也宜独立设置厂房,但可和筛药、凉药工序联建。

5炸药的装药与包装宜有隔墙相隔,其装药间至包装间的运药通道不宜与装药间的人工包装直接相对。

6水胶炸药制造中的硝酸甲胺制造与浓缩应单独设置厂房。

7当乳化炸药采用连续化生产工艺,装药包装为全自动连续装药机时,自乳化至包装工序可以联建,但前面的工序与装药包装工序间宜有隔墙相隔。

当乳化炸药采用间断生产工艺时,自乳化至敏化工序可以联建,宜有隔墙相隔,且不应与装药包装工序联建

当乳化至敏化联建后厂房内存药量超过3t时,具有雷管感度的乳胶基质的冷却宜独立设置冷却厂房。 敏化后需保温成熟或凉药的乳化炸药,保温成熟或凉药工序宜独立设置厂房。

当乳化炸药生产厂房内有几组生产设备时,每组设备宜设置在单独工作间内或有隔墙相隔。

8制造炸药或起爆器材所用原材料应按其不同燃烧爆炸性质分库或分间存放。

6.0.6 粉状铵梯炸药的轮碾机混药厂房,每栋厂房内轮碾机设置台数不应超过2台。

6.0.7 导火索制索机应隔墙设置,每个隔间内设置台数不宜超过4台,制索厂房内不应设黑火药暂存间。

6.0.8 危险品生产或输送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造炸药的设备在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应选择低转速、低压力、低噪音的设备。

当温度、压力、液位等工艺参数超标时,会引起燃烧爆炸的设备应设自动控制和报警装置。

2与物料接触的设备零部件应光滑无毛刺,其材质应与制造危险品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不起化学反应,零部件之间摩擦撞击不应产生火花。

3设备的结构选型,不应有积存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润滑油进入物料和防止物料进入保温夹套、空心轴或其他转动部分的措施。

4有搅拌装置或碾砣的设备,当有检修人员在机内作业时,应设有防止他人启动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

5在连续或半连续生产中,易发生事故的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宜设有防止传爆的措施。

6输送危险品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当采用架空敷设时,应便于检查。当2个厂房之间采用管道或运输装置输送危险品时,应采取防止传爆的措施。

7生产或输送危险品的设备、装置和管道应设有导出静电的措施。

6.0.9 制造炸药的加热介质宜采用热水或低压蒸汽。但起爆药和黑索金、太安等较敏感的炸药的干燥应采用热水。

6.0.10 与防护屏障内危险品生产厂房生产联系密切的非危险性建筑物,可嵌设在防护屏障外侧,但该嵌设的建筑物不应以隧道形式直通防护屏障内侧的生产厂房。

7 危险品贮存和运输

7.1 危险品贮存

7.1.1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减少危险品贮存,生产区内单个危险品中转库的允许最大存药量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7.1.2 危险品生产区内炸药的总存药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梯恩梯中转库的总存药量不应大于3d的生产需用量。

2炸药成品中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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