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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大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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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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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18
帖子
14
楼主
jiewhite 发表于 2015-2-15 14:45:33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意思的讨论!
支持楼主的若干判断。
强调一点:属地管理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政府层级来做出相应的行政性规定,否则在最基层政府以上的政府也就是乡镇以上的政府没有属地可言,而所谓首善之镇、之区,仍然是相应的最基层政府的属地。
更有特殊情况会发生就是北京上海等四个直辖市,比该法规定的政府层级少一个层级。
至于纲要这些国办发的文件的法律效力,不赞同楼主的判断,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没有经过立法法规定程序的“法律”当然不可作为法律来对待,按狭义的所谓“规范性文件”对待,实为各类国办文件的实际意义,最多也就是发布的机关级别高而已。
从另外的角度来说,现在若干国办文件已经做出了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制度性要求,若被规范方不执行,绝不应判定为违法!而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条款。

草书至此,供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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