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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大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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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路 发表于 2015-1-8 21:47:3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江湖路 于 2015-1-11 22:57 编辑

                                                                      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大家谈
       安全生产“属地管理”是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名词,最早见诸于国家的一些政策性文件中,随着新安法的颁布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属地监管”问题也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和关注。
     有的人认为所谓属地监管,就是指以行政区域为界限来划分监管责任的一种管辖机制,如某生产经营单位坐落于某县或市辖区,那么就应当由该县或区安监部门负监管责任。
     这种认识,仅从“属地管理”的字面含义理解,似乎是没有问题的,但往深处里想,却又似乎站不住脚,因为按照该种认识,所有的生产经营企业都是坐落于一定县区范围内的,若都由县级安监部门实施管辖,则市级以上安监部门似乎就都没有存在必要了。况且一些法律,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以及安监总局15号令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因此,这种认识显然不应当是“属地监管” 的应有之义,若固执的坚持,则可能沦为推卸监管责任的借口。
     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有一个很好的借鉴例就是司法部门对案件的管辖,有关诉讼法分别规定了“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概念,即某案件除了靠发生地域确定管辖主体外,还要靠案件的性质、违法程度等确定该案件的级别管辖机关,就像地图上的经纬线,其交叉处就是适格的管辖机关,但在行政管理法中却没有“级别管辖”的概念,立法上多表述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这也就为不同级别的监管机构争相管辖,或互相推诿案件管辖留下了可能空间。并且这也是“属地管理”引起热议的原因之一。
     那么,究竟什么是“属地管理”,怎样去正确理解之,版主诚挚的期待广大网友们的积极讨论和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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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路 发表于 2015-2-28 15:12:13 |只看该作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还有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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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路 发表于 2015-2-17 17:36:52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江湖路 于 2015-2-18 05:38 编辑

呵呵,说的好,观点精辟独到!
关于国务院决定、命令的效力,在实践中确实与法律法规具有相当的效力,现行法律中关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表述,比比皆是,这一方面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地位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国家立法,政策先行”的习惯有关。
另外,关于最高行政机关的文件效力,其一般是规范“体制内”,至于对外效力,一般还要下级机关转化为规范性文件来对外实施(規范性质文件除外,我是这样理解,至少这样说的通)。呵呵,谢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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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ewhite 发表于 2015-2-15 14:45:33 |只看该作者
很有意思的讨论!
支持楼主的若干判断。
强调一点:属地管理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政府层级来做出相应的行政性规定,否则在最基层政府以上的政府也就是乡镇以上的政府没有属地可言,而所谓首善之镇、之区,仍然是相应的最基层政府的属地。
更有特殊情况会发生就是北京上海等四个直辖市,比该法规定的政府层级少一个层级。
至于纲要这些国办发的文件的法律效力,不赞同楼主的判断,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没有经过立法法规定程序的“法律”当然不可作为法律来对待,按狭义的所谓“规范性文件”对待,实为各类国办文件的实际意义,最多也就是发布的机关级别高而已。
从另外的角度来说,现在若干国办文件已经做出了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制度性要求,若被规范方不执行,绝不应判定为违法!而且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条款。

草书至此,供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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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路 发表于 2015-2-13 20:22:14 |只看该作者
lirong98 发表于 2015-2-13 10:30
讨论讨论有好处。

呵呵,谢谢版主支持,另请关注“安全生产法十问”相关话题的讨论,并请赐教,呵呵,先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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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rong98 发表于 2015-2-13 10:30:13 |只看该作者
讨论讨论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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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路 发表于 2015-2-6 20:55:41 |只看该作者
呵呵,这是要顶出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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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bky 发表于 2015-1-31 17:35:16 |只看该作者
说的好LZ,帮你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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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路 发表于 2015-1-23 17:41:2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江湖路 于 2015-1-24 07:48 编辑

    呵呵,让我们言归正传,接着以前的帖子再谈一下国务院“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准确的说国务院决定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因为其未经相关的立法程序。但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规定,所以说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其除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外,为执行宪法、法律的需要还可以发布“决定和命令”。
    至于这些“决定和命令”的效力,根据一些法律,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条例》第45条关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所以说其法律实施过程中是受到了与法律法规同样对待,均具有法律执行效力,因此,前面帖子中提到的国务院的《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也应当是具有法律执行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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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路 发表于 2015-1-23 17:39:0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江湖路 于 2015-1-23 17:45 编辑

    对楼上发帖的声明:
    易安网是安全生产专业网站,我想易安网设立论坛的目的,就是为广大热心安全生产事业的人士,提供一个充分表达各自思想、阐述不同观点的网络交流平台。至于你想不想谈,那你是自已的自由,只是你没有干涉别人话语的自由。
   看你的发帖内容,令人百思难解的是,本帖探讨的一些安全生产问题,和你这段驴头不对马嘴的文字有什么联系,这些似是而非、故弄玄虚的文字,似乎在影射别人讨论安全生产话题是“既想当××,又想立牌坊”,那么看你在论坛的言语议论,好像你也是安全工作者,那你也是“既想当××,又想立牌坊”吗?
    另外,你又分门别类列了一长串什么家的名单,应当说“家”是一个令人仰视的字眼,是指在一些在某一领域具有非凡建树,为该领域发展身体力行、作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而本论坛的大多数网友应当都不属于此类人士,所以不宜由你随便称什么“家”,就像不宜叫你“妄言家”一样。
    最后,劝你以后再想泄愤喷人的时候,就自已对着电脑乱敲一通好了,不然就把思路整得有些逻辑性,不要不着边际的一股脑全端出来,还辅之以怨天尤人的情感,你当是在随笔创作讽刺文学呢?鉴于你表现出的素质,今后你在本版块的任何发帖,我都不再回应,属于恶意攻击的发帖,一概删除,性质恶劣的,同时通知网站管理方依法处理,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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