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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安法的三大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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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jsjjjp 发表于 2014-9-30 07:51: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市场经济理念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比如中介机构、保险、事故赔偿等没有充分运用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新法仍然以强化行政监管为主线。
二、在事故预防上如何进一步规范人的行为方面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也就是人的本质安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还是人的行为,90%的事故都是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引发的。只有用法律法规去规范人的行为,改变落后的不安全习惯,校正人为的不安全行为,才能真正实现本质安全。但新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很少,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法律义务,而没有规定不履行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
三、法理观念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仍然是一部管理法,而不是一部工作法。解决了安全生产有人管,没有解决怎么管。也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还有一些口号性的条款,其政治意义大于法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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