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江湖路 于 2015-4-13 16:12 编辑
2、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履行安全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新安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规定,所以安全执法人员应当依照该条款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隐患单位依法履行相关监察指令。隐患单位及时履行监察指令,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执法人员即应解除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3、对于存在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以外类型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如其拒不履行安全监察指令的,安监部门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在行政相对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