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明确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管理部门 自青岛黄岛“11.22”爆炸事故发生以来,本人开始接触了解石油天然气管道,学习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通过学习和实践,本人发现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管理混乱,谁都管谁都不管,没有一个明确的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 虽然《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能源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从法的规定看,国家和省级监管部门是由国家能源部门负责。但是,自《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颁布以来,国家能源部门没有出台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也没有对石油天然气管道进行过真正的管理,基本上是属于不作为。同时,第五条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指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极易造成部门不统一,有的地方可能是能源部门,有的地方可能是与能源有关的政府部门,还有可能是其他部门,很容易在监管中易造成混乱,不利于上级部门对下级执法部门的监督、指导和领导,也不利于规范执法,上下纵横不统一的监管体系很难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监管工作。 鉴于以上原因,建议尽快建立或明确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利。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安监局 孙锡云) |